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12月20日,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號獲悉,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根據成渝金融法院跨省域管轄的職能定位,共設置了十一條內容,對成渝金融法院管轄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執行案件等三大案件類型進行了全方位明確,對四川、重慶兩地各級法院金融案件的審級關系作出了劃分。該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成渝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轄范圍,對成渝金融法院正式運行和切實履行法定職能具有基礎性制度保障作用。
主要受理哪些案件?
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于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范圍內的金融案件
按照最高法官方微信公眾號內容,根據《規定》,成渝金融法院對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于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范圍內的金融案件,做到了“應管盡管”。根據《規定》,在受案類型上,成渝金融法院管轄的轄區內金融民商事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六類:
第一類是按照最新民事案由規定所列舉的涉金融民商事糾紛,包括證券、期貨交易、營業信托、保險、票據、信用證、獨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融資租賃合同、委托理財合同、儲蓄存款合同、典當、銀行結算合同等;
第二類是目前民事案由規定中沒有的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包括資產管理業務、資產支持證券業務、私募基金業務、外匯業務、金融產品銷售和適當性管理、征信業務、支付業務及經有權機關批準的其他金融業務引發的金融民商事糾紛案件;
第三類是涉金融機構的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第四類是金融機構破產案件;
第五類是仲裁司法審查案件;
第六類是申請認可、承認和執行港澳臺及外國法院裁判案件。
另外,成渝金融法院還對境外相關金融活動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有關案件和轄區內金融基礎設施機構所涉民商事案件,實行集中管轄。
成渝金融法院管轄的涉金融行政案件主要有,轄區內金融監管機構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所涉金融行政糾紛、轄區內金融基礎設施機構所涉一審金融行政案件。
成渝金融法院管轄的執行案件主要有,負責執行其自身審理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審理由此引發的執行異議案件和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轄區內基層法院執行金融案件過程中的執行復議案件和執行異議之訴上訴案件。
對成渝金融法院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提起的上訴找哪里?
由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四川、重慶兩地各級法院金融案件的審級關系如何確定?成渝金融法院的二審、再審管轄范圍有哪些?對成渝金融法院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提起的上訴找哪里?
根據最高法官方微信公眾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回答相關記者問題”的內容,成渝金融法院管轄司法解釋的重點和難點在于,要根據成渝金融法院跨省管轄的職能定位,對四川、重慶兩地各級法院金融案件的審級關系作出了重新劃分。
該負責人回復稱,成渝金融法院的二審管轄范圍是,成渝金融法院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的上訴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審理;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于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范圍內各中級人民法院在《規定》施行前,也就是2023年1月1日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的二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該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關于成渝金融法院的再審管轄范圍。與二審案件不同,再審管轄的案件是對已生效裁判的申請再審和再審案件。鑒于成渝金融法院跨省域管轄的實際,為保持成渝金融法院設立之前兩地已生效裁判的安定性,《規定》第六條明確,成渝金融法院的再審管轄范圍為,對《規定》施行后即2023年1月1日后轄區內生效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行使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權。也就是說,對于《規定》施行前即2023年1月1日前已生效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申請再審和再審案件,仍由原再審管轄法院審理。
當事人對成渝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成渝金融法院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的申請再審、再審案件,依法應由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由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另外,當事人對成渝金融法院執行過程中作出的執行異議裁定申請復議的案件,由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