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吳冰清

  使用未依法注冊醫療器械;激光治療系統無合格證;所謂的“特價”并無相關依據;自我吹噓1次肌膚灌注等于100倍普通護膚品……這些醫療美容的“坑”你遇到過嗎?

  為規范醫療美容行業健康發展,嚴厲打擊醫療美容行業存在的虛假宣傳、價格欺詐、非法制售使用藥品和醫療器械等違法行為,成都市市場監管局近期組織開展了整治醫療美容行業亂象的專項執法行動,一起來看看,醫療美容行業都有哪些陷阱。

  案例一:

  使用未依法注冊醫療器械

  四川某醫學美容醫院被罰361.2萬元

  執法人員在開展執法檢查時,現場發現當事人所屬的一家醫療美容診所使用的2臺射頻治療儀無中文標識,涉嫌使用未依法注冊醫療器械,對其進行立案調查。通過與射頻治療儀國內代理和總經商銷以及海外生產企業聯系進行深入調查取證,取得標識編號原裝設備的真實購銷記錄,證實當事人提供了假冒合同、虛假手續及證明材料,涉案設備是從非法渠道取得。

  當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冊的射頻治療儀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且涉案醫療器械為第三類醫療器械,風險較高,成都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61.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

  激光治療系統無合格證

  成都溫江某醫療美容門診部被罰36萬元

  執法人員根據日常監督檢查發現的線索,查獲了當事人租賃在用的1臺無中文標識的激光治療系統,對其進行立案調查。通過主動對接涉案設備總代理派廠家工程師赴成都鑒定,查明涉案的激光治療系統為無合格證明文件、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

  當事人未充分、完全履行使用單位查驗義務,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租賃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成都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沒收涉案的激光治療系統,并處以罰款36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特價”無依據

  四川某醫學美容醫院因誤導性標價被罰10萬元

  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網絡平臺上宣傳:“成都XXX耳軟骨綜合隆鼻”項目門市價33800元、團購價29600元;“成都XXX定制美鼻(耳軟骨鼻綜合7項)”項目門市價100000元、團購價49800元。在對當事人線下門店進行檢查時,發現門店價目公示“耳軟骨綜合隆鼻5項”價格標示為門市價33800元、特價29600元;“定制綜合美鼻7項(院長定制)”門市價100000元、特價49800元。經立案調查,上述項目門店和網絡平臺上均未以標示的門市價進行過銷售,也無成交記錄,門店價目公示表標示的“特價”是由公司負責人確定的價格,當事人未對同城同業同項目進行過相關市場調查,無法提供市場調查依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九條的相關規定,構成“未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同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的相關規定,構成誤導性標價,特價無依據、無從比較的價格違法行為。成都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1次肌膚灌注等于100倍普通護膚品?

  成都高新某美容診所因虛假廣告被罰10萬元

  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微信小程序中部分內容涉嫌廣告違法,對其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其微信小程序服務商品頁面宣傳含有“1次肌膚灌注等于100倍普通護膚品”、“5分鐘打開百萬細胞微通道,實現高效滲透”的廣告內容,當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數據來源及依據。同時,為吸引顧客,當事人后臺更改了銷量數據,某項服務商品頁面顯示銷量為“已售257”,但是微信后臺數據顯示該款服務商品未有實際銷量。

  當事人對其微信小程序服務商品作虛假夸大的宣傳,對潛在消費者的購買行為產生誤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相關規定,構成虛假廣告;虛構服務商品銷量,對消費者的購買行為造成了實質影響,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第二款第(二)項相關規定,構成虛假廣告。綜上,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6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網站虛假宣傳

  成都金牛某醫療美容醫院被罰10萬元

  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官方網站涉嫌虛假宣傳,對其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官方網站中,有“醫生團隊 護理團隊羅XX獲得上海市十佳整形外科醫生稱號”,“擁有國內千級層流凈化手術室以及多臺醫學設備”等字樣。實際上,羅XX沒有獲得上海市十佳整形外科醫生稱號,當事人配備的千級層流凈化手術室還在裝修,至今沒投入使用,該信息不實。目前網站已經停用。

  當事人在網頁上的宣傳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金牛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自我吹噓“全球領先”

  成都天府新區某美容診所因虛假宣傳被罰

  執法人員收到當事人涉嫌發布虛假廣告的投訴舉報,對其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的微信公眾號頁面,發現有“全球領先”、“極速修復眼部狀態”、 “XXX針效果前后對比”等宣傳內容。其中部分內容是引用廠家提供的培訓資料,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形象對比圖中的患者,不是當事人的患者,宣稱的“美國進口儀器”,實際是由以色列生產并進口的儀器。

  當事人為增加顧客對服務項目的關注和知曉度,在微信公眾號進行對外宣傳時使用的廣告用語,存在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違法宣傳內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構成虛假廣告。天府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上述虛假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以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