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法治四川新聞客戶端訊(記者 曾昌文實習生 廖安泰)交通事故受害者在事故發生200余天后死亡,時隔大半年,事故責任如何確定?近日,成都中院二審維持了邛崍市法院的一審判決:肇事方承擔70%的責任,受害方承擔30%的責任。
2020年11月2日下午,代某駕駛何某的小轎車與同向騎行的簡某相撞,造成簡某受傷。邛崍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代某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簡某被送往邛崍市醫療中心醫院進行救治,2021年7月31日簡某去世。簡某總共住院271天,但在2020年12月16日、17日和2021年1月2日有離開病房外出的記錄。2021年8月2日,邛崍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載明“死亡原因……車禍傷可以形成”。簡某住院期間共計產生醫療費用705967.45元,預交29000元,尚欠醫療費用676967.45元。
簡某離世后,簡某的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代某、何某賠償各項損失729947元,保險公司在保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代某對事故認定沒有異議,但認為事故認定是對行政責任的劃分,在民事案件中僅作為證據使用,不應當成為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
法院審理后認為,簡某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療,且代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所以代某的侵權行為與簡某最終的死亡后果具有因果關系,但簡某家屬主張代某賠償因簡某死亡所造成的全部損失,就必須證明簡某的死亡完全由交通事故造成。根據死亡證明書和《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并未確定簡某具體的死亡原因。因本案不具備法醫病理學死因鑒定的條件,結合簡某住院時間跨度大以及其在住院期間又有外出的客觀事實,酌情認定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簡某死亡的原因為70%。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簡某家屬429548.1元,支付醫療費用250451.9元;代某支付醫療費用426515.55元,駁回簡某家屬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代某以一審法院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簡某因交通事故住院,且代某承擔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因此代某對簡某的損害后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且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簡某自身存在過錯,所以一審判決代某對案涉醫療費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并無不當,且一審法院根據代某的申請,先后委托了兩家鑒定機構對簡某的死亡原因、交通事故對簡某死亡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以及參與度進行鑒定,但鑒定機構分別以無必須材料、超出技術條件或鑒定能力不足為由不予受理。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