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法治四川新聞客戶端訊(記者 曾昌文)火鍋店員工凌晨下班路上遭遇車禍受傷,入院治療28天。近日,邛崍市法院在審理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時,卻并沒有支持傷者提出的誤工費主張。這是怎么一回事?

  2021年7月25日,邛崍籍在讀大學生張某放暑假回家后,找到一家火鍋店打暑假工。2021年8月20日凌晨2點左右,張某下班后駕駛一輛未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回家,卻在路上與前方右側違章停駛的一輛大型客車尾部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張某受傷。事故發(fā)生后,張某被送往邛崍市醫(yī)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28天,產生住院費用36823.3元。

  2021年8月30日,邛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大客車的駕駛員李某負主要責任,張某負次要責任。

  今年1月3日,張某將大客車駕駛員李某、車輛所屬公司成都某建材公司及投保保險公司起訴至邛崍市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自己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52358.4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及建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住院費用結算票據(jù)、出院證明書、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和事實予以認可。對于張某提出的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營養(yǎng)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法庭當場予以認可并確定金額,但張某提出的誤工費證據(jù)則被法庭不予采信。

  庭審中,張某的代理人提交了火鍋店出具的證明,擬證明張某自2021年7月25日起在該火鍋店打工,月工資4200元。法院審理查明,該火鍋店營業(yè)執(zhí)照載明其類型為“個體工商戶”,而《民法典》將“個體工商戶”歸為“自然人”一章,故個體工商戶出具的證明應歸屬于證人證言。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本案中,火鍋店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出庭,而以書面方式提供證言,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jù)。因此,法院對張某提交的證據(jù)不予采信,不支持其誤工費的主張。

  最終,邛崍市法院當庭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張某各項損失8460元;建材公司賠償原告張某各項損失17133.64元;同時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主張誤工費需要這些證據(jù)

  該案主審法官劉力平表示,自然人因遭受人身損害(常見的例如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導致誤工,依法有權主張誤工費。尤其是在未構成傷殘等級的情況下,誤工費往往在受害一方所主張的賠償款項中占了相當比例。

  誤工費應當如何認定,不僅關系到受害人要如何舉證證明自身的誤工損失,能夠獲得多少誤工賠償,也關系到相對方即賠償義務人針對不合理的誤工費賠償請求要如何進行抗辯。

  法律規(guī)定,誤工費是根據(jù)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的。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實際減少的收入必須是實際喪失的收入,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課酬、合法的兼職收入等。當事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計算;當事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當?shù)叵嗤蛳嘟袠I(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當受害人一方作為原告發(fā)起訴訟時,針對誤工費的賠償請求重點要做好前期的證據(jù)材料準備工作,包括勞動合同、收入證明、銀行流水、工資單等,以規(guī)避訴訟風險。對于賠償義務人而言,應訴時主要從對方誤工時間長短和工資收入減少狀況兩個方面判斷對方主張的誤工費是否合理。重點需要關注受害人和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合法的勞動關系、工資條和收入證明能否對應、受害人受傷后工資能否實際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