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法治四川新聞客戶端訊(記者 王一多)婚姻中出現了第三者,丈夫還多次向第三者轉款,妻子能追回這些錢嗎?近日,成都市雙流區法院通報了這樣一起經濟糾紛案,最終原告追回了相關款項。

  2013年12月,張某與熊某登記結婚,婚后二人過了一段甜蜜的日子。孰料幾年后,熊某認識了單位同事劉某,并在2018年至2022年期間與其存有不正當男女關系。根據張某提交的微信、支付寶、釘釘紅包等軟件的轉賬記錄顯示,熊某多次向劉某轉款,共計14萬余元,其間包含多筆13.14元、1314元、520元、380元等具有特殊含義的紅包,同時還為其購置了戒指、口紅等物品。

  庭審中,熊某對妻子張某的說法表示認可,承認自己在婚內與劉某有不正當關系,并在這期間多次向劉某轉款,認為劉某應當退還相應款項及按價值退回所有購買的物品。

  劉某辯稱,二人系同事,不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而是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同時,劉某承認自己已收到轉賬,但認為其中部分小金額款項為二人共同消費,并已轉賬歸還了13萬余元借款,故不存在贈與關系。

  雙流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張某提供的熊某與劉某的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及熊某的當庭證言,足以證明二人之間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劉某雖主張二人之間系民間借貸關系,但其未提交其他證據予以證明二人之間具有民間借貸的意思表示,故法院不予采納。同時,熊某在與張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與其妻子張某協商一致的情形下,擅自將訴爭婚內財產單方面多次無償贈與與其有非正當男女關系的劉某,而劉某表示接受,實質上已構成贈與合同關系。而該贈與行為不但損害了配偶的財產權益,而且有違公序良俗,應當認定為無效。故劉某應將熊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其贈與的款項予以返還。

  根據庭審查明,熊某向劉某贈與及購買物品共計14萬余元,其中,劉某已歸還熊某贈與款項13萬余元。故雙流區法院依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相關規定,依法判決劉某向張某返還贈與款項7000余元。

  ●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在實際司法運用中,該類案件的證據材料非常重要。為證明配偶向“情人”的贈與行為無效,需要提供兩個方面的證據:首先是配偶存在婚外情,與他人形成了不正當男女關系;其次,還要證明存在贈與行為,形成贈與的法律關系。

  在證明形成贈與的法律關系方面,需要提供初步證據證明贈與的行為,如可提供轉賬流水、交易記錄、付款記錄等。若接受財物的一方主張雙方并不屬于贈與的法律關系,如主張雙方是借貸、合伙、勞動合同等其他法律關系,則應當就此提交相關的證據進行證明。接受財物一方若無法證明雙方有其他的法律關系,則應就此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如本案的劉某雖主張其與熊某是民間借貸關系,但其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支持該主張,故法院不予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