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法治四川新聞客戶端訊(張陸鵬 和波 記者 趙詩柯)二手房買賣時難免遇到五花八門的中介和“串串”,購房者稍不注意就容易“踩坑”。遇到類似的情形,應該怎么辦?近期,成都市青羊區法院審結了數起這樣的案件,判決中介公司退還購房誠意金,維護了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陳某、賴某等人為購房,找到某房屋中介公司,委托其幫助以指定價格購買指定地段、指定小區、指定樓層和戶型的房屋。雙方達成合意后簽訂了書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若中介公司在委托期間內成功幫助其購得指定房屋,則購房誠意金自動轉為購房款,若未能在指定期間內完成委托事宜,則全額返還已收取的購房誠意金。合同簽訂后,陳某、賴某等購房者分別向房屋中介公司繳納了數萬元的購房誠意金,然而在委托期間屆滿后,購房者卻未能購得房屋,而且請求中介公司退還誠意金也遭到了拒絕。陳某、賴某等在采取多種途徑救濟無果之后,分別將該中介公司訴至成都市青羊區法院。
法院認為,購房者和中介公司之間簽訂了書面的《購房委托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約定若中介公司未能在指定期間內完成委托事宜,須將其收取的全部費用退還購房者。同時,根據當事人提交的全案證據,經法院審查亦并未發現雙方簽訂的協議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關于合同無效的情形,因此應當認定雙方已建立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關系。現委托期間屆滿,而中介公司未能完成約定義務,購房者訴請要求退還購房誠意金的條件已經成就,因此判決中介公司退還購房誠意金。中介公司逾期退還錢款,已構成違約,亦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法院依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判決中介公司退還陳某、賴某等繳納的誠意金。
法官說法
買房出現紕漏,少則可能導致購房誠意金“打水漂”,多則可能導致更大損失。購房者在自行收集房屋資源信息相對局限的情況下,通過中介公司購房的確是相對輕松和快捷的途徑。但在選擇中介公司時,一定要注意甄別中介公司是否靠譜,是否真的專業。部分“歪”中介為促成交易獲取高額中介費用,難免會夸大其詞、故意隱瞞部分信息,甚至“圈錢跑路”,最終導致購房者損失。
因此,在購房時,一定要選擇正規的中介公司,簽訂合同前自己也要盡可能去了解房屋的基本情況。最保險的方法就是,沒有決定買房之前,不要輕易交錢,包括誠意金。
法條鏈接
《民法典》五百零九條第一款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