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法治四川新聞客戶端訊(錦法宣 記者 王一多)明知朋友大量飲酒,還將自己的車輛交給朋友駕駛,朋友被法院判刑后,車主也跟著獲刑。近日,成都市錦江區法院審結這起危險駕駛罪案,判處被告人唐某拘役1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判處被告人楊某拘役 1 個月,緩刑 2 個月,并處罰金 3000元。
據悉,楊某與朋友唐某一同吃晚飯并飲酒,結束后楊某將自己的小型轎車交予唐某駕駛,唐某隨即搭乘楊某上路行駛,途中與一輛等候信號燈的小型轎車發生追尾碰撞,致兩車受損,無人員傷亡。經交警部門鑒定,唐某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案發后,唐某已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并取得諒解。
成都市錦江區法院審理認為,楊某在明知唐某大量飲酒的情況下,將其所有的車輛交給唐某,放任其“醉駕”,二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綜合考慮二人自首、賠償并取得諒解、唐某無證駕駛等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群眾雖已深刻認知“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一行為準則,但大多群眾片面地認為危險駕駛罪僅與駕駛人有關,不知道車主也有可能構成“共犯”。實踐中,機動車的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飲酒后,以指使、同意、教唆、出借等方式讓他人駕駛自己的機動車,都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酒后不僅自己不能開車,也莫要將車輛借給飲酒的人駕駛,杜絕僥幸心理,避免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