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法治四川新聞客戶端訊(記者 王一多)丈夫向妻子借款并揮霍一空,離婚后女方獨自面對一地雞毛的生活和債臺高筑的窘境。男方是否可以獨自“逍遙”,女方是否可以向丈夫主張還款?近日,成都市錦江區法院審結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判決雙方借貸關系成立,男方劉某應將所借的錢款予以返還,同時支付資金占用利息。

  2019年劉女士與林某結婚,婚后劉女士發現林某沉迷網絡游戲,將家庭生活資金使用殆盡,還多次向劉女士借款供個人揮霍、消費,并向其出具欠條。2021年5月,二人結束婚姻關系。離婚后劉女士多次在微信中向林某討要借款,但都遭到對方拒絕,于是將前夫訴至法院。

  夫妻之間能否成立合法的借貸關系,借款一方又是否需要歸還欠款?錦江區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二條規定,法律認可夫妻間合法借貸行為的有效性??紤]到借款發生時二人的親密關系,法官著重審查了借款的真實性,資金來源和資金用途是本案的關鍵。

  經過整理、核算二人長達一年時間內的微信、支付寶及銀行卡轉賬記錄,法院最終查明出借資金均由劉女士自行籌措并供林某個人使用,劉女士向林某轉賬出借總計40余萬元,林某歸還了部分款項。目前,林某仍欠劉女士6.3萬元。法官認為,林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多次向劉女士借款并出具借條,款項也由其個人使用,且在微信聊天中多次表明還款的意思表示,雙方借貸關系成立。劉某應將所借的錢款予以返還,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

  ·法官提醒

  夫妻之間的借款與普通民間借貸關系相比,存在著一定的特殊性。夫妻之間一方以共同財產出借給另一方時,借貸關系的成立需要同時滿足如下條件:一、雙方存在借款合意;二、款項實際交付;三、借款用于借款方個人事務或個人經營活動,若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不應認定為借款。具備上述條件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合法的借貸關系受到法律支持和保護,一方主張配偶還款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