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法治四川新聞客戶端訊(記者 趙詩柯)某學院老師劉某讀博后離職,但原單位一直未給劉某辦理人事檔案和社保關系轉移手續,拖延近一年,導致其無法入職新單位。近日,都江堰市法院審理了這起人事糾紛案件,判決被告某學院應當為原告劉某辦理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調轉手續。
劉某是某學院的一名老師,計劃攻讀另一所大學的博士研究生。2018年6月,劉某與某學院簽訂了《某學院在職教師攻讀博士研究生協議書》,約定:某學院同意劉某以在職脫產學習方式攻讀博士研究生,某學院按規定報銷劉某學費并在學習期內發放劉某基本工資、繳納“五險一金”,劉某從取得了畢業證書、學位證書之日起,須在某學院服務不少于10年。
但計劃趕不上變化,2021年5月,劉某在博士研究生即將畢業之際,向某學院提出了辭職,并提交了書面辭職信。2021年6月,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后來,某學院以各種借口拒絕幫劉某辦理人事檔案和社保關系轉移手續,拖延近一年。劉某無奈之下,將原單位起訴至都江堰市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學院系事業單位法人,本案為人事爭議糾紛。根據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02]35號)第六條第十一款“受聘人員與所在聘用單位的聘用關系解除后,聘用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調轉手續,做好各項社會保險的銜接工作”以及人事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國辦發[2003]61號)第五條第十九項“聘用合同解除后,單位和個人應當在3個月內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無聘用關系職工的人事檔案;個人不得無故不辦理檔案轉移手續”、第二十一項“在已經試行事業單位養老等社會保險的地區,受聘人員與所在聘用單位的聘用關系解除后,聘用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調轉手續”的規定,被告某學院應為原告劉某辦理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調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