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購房,將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但當子女婚姻出現危機的時候,這筆購房款會被認定為贈與嗎?父母會面臨“雞飛蛋打”的局面嗎?新津一父親就將自己的兒子兒媳告上成都市新津區法院,要求夫妻二人歸還113萬元。那么,法院會怎么判呢?
父親打官司 要求兒子兒媳還錢
2012年8月15日,王某靜和周某娟結婚,并于次年生育一子。兩人結婚前,王某靜以按揭的方式在成都市郫都區郫筒鎮購買了一套房產(903號房),并于2015年3月26日收房。2018年7月19日,王某靜的父親王某勤向兒子轉款15萬元,用于提前清償這套房屋的房貸,并在轉款的時候附言“付房款”。
2019年1月30日,周某娟看上一款總價近36萬元的奔馳轎車后,王某勤于次日向兒媳轉款10萬元,讓其用于支付車子的首付款。
為了一家人能生活在一起,又不互相影響,2019年,王某勤和兒子兒媳商量,決定在兒子名下房產附近再購買一套房產。很快,打聽到903號房隔壁的901號房準備出售后,王某靜、周某娟與901號房房主梁某達成房屋買賣意向,并支付定金3萬元,雙方簽訂《二手房屋買賣合同》。同年11月22日,王某勤向王某靜轉款85萬元。同日,王某靜向王某勤出具《借條》,載明借到王某勤現金85萬元用于購買901號房,并在“借款人”處簽字并捺印。梁某在收到余下的82.5萬元購房款后,房屋產權順利交割。隨后,王某勤夫婦居住在王某靜名下的903號房,王某靜周某娟夫妻二人居住在901號房,一家人其樂融融。
2022年,王某靜和周某娟的婚姻出現嫌隙。周某娟于2022年4月20日向成都市郫都區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同年5月20日,郫都區法院依法判決二人不準予離婚。
看著兒子兒媳緊張的夫妻關系,擔心萬一二人真的離婚后自己“雞飛蛋打”,王某勤于2022年5月25日一紙訴狀將兒子兒媳起訴至新津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兒子兒媳歸還自己借出去的113萬元。
法院判決 兒子兒媳還款95.5萬元
新津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王某勤主張的與王某靜、周某娟之間的借貸關系是否存在以及王某靜和周某娟如何承擔還款責任。
在當前高房價背景下,父母在子女購房等大項支出時給予資助屬于常態,但并不能將此視為理所當然;在沒有明確表示贈與的情況下,應視為父母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在無明確證據證明案涉款項系王某勤對王某靜和周某娟贈與的情況下,綜合案涉款項的支付過程、支付方式、用途以及其他相關證據,案涉款項應為借款。
901號房為王某靜和周某娟共有,且周某娟未支付該購房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案涉款項發生于王某靜和周某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兩人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故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根據涉案房屋實際登記、購房款支付、目前居住現狀等情況,新津法院一審判決,王某靜和周某娟應在95.5萬元(10萬元購車款+85.5萬元購房款)的范圍內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剩余17.5萬元的還款責任由王某靜承擔。
一審判決后,周某娟不服,上訴至成都中院。近日,成都中院二審后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法官說法
該案一審主審法官表示,該案主要涉及對案涉款項性質的認定和王某靜、周某娟還款責任的認定。
王某靜夫妻二人自身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滿足購房等大項支出需求的情況下,由男方父親出資與社會民眾一般生活經驗并不相悖,但據此不能推演出王某勤交付大額款項就是贈與二人的結論。更何況,王某勤作為父親已盡到撫養義務,沒有義務出資為子女買房或買車。
關于王某靜和周某娟還款責任的認定,結合全案證據顯示,901號房屋房款為85.5萬元。王某勤主張的88萬元借款中的2.5萬元余款,因二人均未提交證據證明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故周某娟對該部分款項不承擔還款責任。王某勤2018年7月19日向王某靜交付的15萬元,因用于支付王某靜婚前購買、登記在王某靜名下的903號房按揭款,加之該房屋現由王某勤夫婦居住,綜合各方身份和關系等因素,該15萬元也不應視為二被告的共同借款,應視為王某靜的個人借款較為適宜。
四川法治報-法治四川新聞客戶端記者曾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