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周夕又)借1000元,要砍掉300元的利息,也就是說,實際拿到手的只有700元,這就是所謂的“砍頭息”。資金周轉困難時,許多人會借錢應急,但稍不注意就會遭遇“砍頭息”或者變相“砍頭息”,如遇同類情況,該如何認定借款本金?近日,成都市青羊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判決“砍頭息”違法,不應給予司法保護。
李先生的公司資金周轉困難,到處尋找可以貸款的途徑。此時,成都一融資擔保公司主動聯系李先生,稱可以通過銀行放貸,但需要收取3.3%的服務費和手續費。聽到這么高的服務費和手續費,李先生猶豫了,但由于急需資金,他只好答應擔保公司的要求。
等到了還款日,李先生只償還了部分本金和利息,關于未還款部分,雙方起了爭執,擔保公司認為李先生應該足額支付包括服務費和手續費在內的本息,但李先生認為這不符合法律規定,擔保公司便將李先生訴至法院。
青羊區法院審理認為,融資擔保公司無貸款資格,雙方法律關系屬于民間借貸;融資擔保公司要求給付3.3%的服務費和手續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屬于非典型的“本金中扣除利息”行為,俗稱“砍頭息”,不應給予司法保護。
最終,法院判決,扣除服務費和手續費后,李先生償還剩余本息。
法官說法
民間借貸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發生,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民間借貸出借人不得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則將影響本金及利息數額的認定,出借人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后,仍主張按借款憑證記載的本金償還借款及利息的,法院將以實際出借金額計算本金及利息。
法官提醒借款人,在借貸時,首先,選擇正規渠道并查看是否具有相應金融借貸資質;其次,保存好金融借貸合同及相應證據;最后,如有任何在本金中預先扣除利息或不明收費都應警惕,“砍頭息”不受法律保護。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