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劉冰玉)平坦的大路上竟然出現一塊“蹊蹺”的石頭,女子楊某騎電動車不慎碾壓后發生事故致殘。經查看監控,她發現致其損害的“禍首”石頭原來是因他人駕駛汽車撞倒打圍的錐形桶所致。然而,施工單位、汽車駕駛人、保險公司各執己見,互相推諉,女子遂起訴至彭州市法院。近日,彭州市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認為駕駛人和施工單位均存在過錯,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遂判決汽車保險公司賠償12萬余元,施工單位賠償2743.09元,汽車駕駛人賠償1680元。

  一個清晨,楊某像往常一樣,早早駕駛電動車行駛在上班的路上。行至彭州市某大道某路段時,因碾到路上的一塊石頭摔倒,后來被來往群眾發現并送至醫院。楊某在醫院治療12日后出院,經鑒定為兩處十級傷殘。

  出院后的楊某越想越憋屈,申請調取事發地監控才發現,案發前晚,一輛機動車通過事發路段時撞倒了附近路面維修公司用于打圍的錐形桶,原本用于固定錐形桶的石頭因此產生了位移,出現在了楊某出行的道路上。協商過程中,機動車駕駛人、車輛保險公司、現場施工方各執己見,互相推諉,楊某遂將三方訴至法院。

  彭州市法院經審理認為,機動車駕駛人明知發生了事故,卻未在事后對現場進行有效處置,而是徑直離開,其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行為是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事故系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符合機動車交通事故構成要件,保險人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應以案由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及非直接接觸的空間問題等作為免責抗辯。施工單位在施工后用錐形桶及警示桿進行打圍處理,并用石頭對錐形桶進行固定,雖能夠起到一定警示作用,但該處理方式本身具有一定安全隱患,且在施工完成后未按規定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而本次事故的發生即是機動車駕駛人來不及避讓錐形桶引發直接撞擊行為使得打圍石頭發生移位所致,故施工行為亦存在一定過錯,與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因果關系。

  綜合評判事故起因、各方行為及過錯程度,法院酌情認定駕駛人承擔80%責任,施工單位承擔20%責任,駕駛人責任部分由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超出保險責任部分由駕駛人自行承擔,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馬丹表示,在侵權行為發生后,法律對具體侵權行為人和公共道路管理人二者的責任范圍有明確界定:行為人只要在公共道路上從事了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物品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即應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時,亦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作為物件損害責任的一種,其特點在于致害物為妨礙他人安全通行的物品,該妨礙物既可以是固體,如晾曬的糧食、傾倒的垃圾等,也可以是液體、氣體,如泄露的石油、排放的煙霧等。因此,行為人在實施具體行為時,不能只圖一時便利或發生妨礙通行情況后一走了之,莫要等到受害人上門索賠時才后悔當初行為的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