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小區事發小區

  封面新聞記者 鄒阿江

  10月16日,四川崇州一小區大型犬撕咬一名2歲半女孩,孩子受傷嚴重。涉事小區物業工作人員稱,狗咬傷人后逃走,警方等部門正在全力尋找。

  事發后當日,崇州警方通報,涉事為羅威納犬,有主人,女孩唐某已經被送往醫院,經診斷,唐某全身多處咬傷,右腎挫裂傷,右側肋骨骨折。經全力救治,已完成傷口清創手術,生命體征平穩。醫療救治專家組將根據檢查情況完善后續醫療救治措施。

  目前,公安機關正在全力展開調查處置工作,將根據調查情況依法嚴肅處理,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小區犬只傷人,狗主人和物業承擔什么法律責任?10月16日下午,封面新聞記者對話相關律師。

  律師:狗主人應擔民事責任

  是否涉及刑事責任要分情況而定

  “從視頻來看,狗沒有拴狗繩,且沒有看見狗主人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狗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損失、消除危險等民事責任?!彼拇骶媛蓭熓聞账跹┞蓭煆拿袷掳讣慕嵌葘υ撌录M行了分析。

  記者發現,從警方通報內容來看,咬傷女孩的犬只為羅威納犬,體型頗為龐大,但并不在2010年頒布的《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限養品種22種大型犬、烈性犬名單中。

  王雪表示,若涉事的犬只屬于烈性犬種,并在案發前曾發生過傷人事件,狗主人應當預見到如管理不善會對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后果,卻不采取相應安全措施,主觀上過于自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可能構成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小女孩被咬之后,狗主人未在第一時間出現制止,將被害人送進醫院,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需要找到狗的主人,確定被害人是否構成輕傷或重傷,由警方立案偵查后根據證據情況確定?!北本┦新蓭熓聞账冻铰蓭煆男淌掳讣慕嵌葘Ρ敬问录M行了分析。

  “從視頻上來看,狗的體積都很大,狗主人應該牽繩遛狗,沒有牽繩,造成了傷人事故。無論如何,民事侵權成立,狗的主人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其次,咬人事故發生時,要看狗主人的主觀狀態,是故意的還是過失?!?/p>

  范辰表示,如果是狗主人故意不牽繩,將狗作為工具去傷害他人或者追求咬死他人的結果,涉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應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狗主人明知狗有攻擊性,卻以放任的心態,不拴繩,以至于造成嚴重的后果,則涉嫌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范辰補充說,還要看這種類型犬只的特性,雖然其不在禁養的名單上,但它是否有攻擊人類的特性,這個也需要專家來界定。

  對于物業是否需要負責,他表示,要分情況,如果該事件突發,物業工作人員并不在附近,很難斷定物業責任。

  “如果此狗多次傷人,或多次被投訴,物業公司疏于管理,沒有采取措施,則物業公司沒有盡到管理責任,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p>

  犬只傷人事件時有發生

  曾有人大代表建議寫入刑法修正案

  現行的《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在2009年10月通過,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3年多時間。

  記者查閱《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發現,條例中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養犬人應當對犬只拴養或者圈養,妥善管理犬只。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對于犬只傷人情節并未作明確規定。

  其實狗咬人的事件每年都在發生,屢見不鮮,情節嚴重的案件也不少。今年3月,來自四川雅安的全國人大代表庹慶明曾對如何進一步完善犬只傷人案件中的追責問題,提出過相關建議。

  他表示,目前,我國對于犬只傷人一類案件僅在《民法典》中用侵權責任予以規定,并未對犬只傷人后犬只的飼養者或管理者應承擔的刑事責任明確規定,導致責任界限模糊、司法標準不清晰,在實踐中不僅給司法人員裁判帶來了極大困擾,也不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因此他建議,需要將犬只傷人的刑事責任寫入刑法修正案。

  在王雪律師看來,目前大部分犬只傷人事件可以依據《民法典》《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作出認定和處罰,對于造成嚴重后果的事件,可以通過《刑法》現有規定予以規制和解決。

  刑法涉及對個人自由與生命的剝奪,在所有的法律制裁措施中,刑法是最嚴厲的,就注定了它不能被普遍適用,而只能適用于特殊的罪行?!叭粋擞休p重,犬只管理也要視地區而異,因地制宜,交由各地區通過完善行政管理規定的方式更合適。”王雪認為。

  此外,也有人提出,加強犬只主人的防范意識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