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趙紫萱
10月22日,成都王先生求助封面新聞,他說他生意需要一筆資金周轉,貸款25萬余元,但令他沒想到的是,這筆貸款被中介扣除了3萬余元作為“綜合服務費”,這完全出乎他的意料,退款無門的王先生聯系媒體幫助他維權。
10月22日,王先生講述了與中介機構中爾企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爾企”)產生的糾紛。
當事人講述事件經過:
天降一筆3萬多元“服務費”
王先生說,前段時間他接到一通來自中爾企的電話,電話里工作人員稱他們公司為某銀行個貸中心,可以以較低利率幫助王先生貸款。“他們致電我說有筆信用貸年利率3.6%,服務費是總價的1.5%,我生意需要一筆資金,這個服務費我也可以接受,于是前往中爾企了解情況。”
王先生告訴記者,中爾企在電話中以某銀行的個貸中心自居,但對方發過來的辦公地址并沒有在該銀行內。“我沒有過多懷疑就去了中爾企,這家公司的辦公地點比較大,看起來生意很好,這讓我很信任他們。”
當天,王先生與中爾企簽訂了一份《貸款信息咨詢服務協議》。
隨后,一名工作人員拿走了王先生的手機,在某銀行APP上進行操作,王先生則在一旁全程配合進行刷臉、輸入密碼等操作。不一會兒,259000元到達王先生銀行賬號,中爾企工作人員又稱公司幫王先生申請的是裝修貸款,以銀行需要查“裝修流水”為由,拿POS機把錢分兩次刷入了中爾企指定商家進行“走賬”。
等兩筆資金都到中爾企指定賬戶后,工作人員才過來告知這259000元的貸款里有34800元是“貸款服務費”,公司將扣除這部分費用后再返還剩余資金。
這給王先生當頭一棒,他不知道是從哪里冒出來了這筆費用。
又簽了一份協議拿到余款
貸款人認為對方合同玩文字游戲
記者查看協議時發現,在協議內信息報酬這一欄寫著:客戶知曉并同意本公司收取的費用,并在借款放款成功后一次性支付借款合同期限內同期綜合咨詢費、手續費、服務費為實際下款金額百分之1.5%,客戶應當在放款當日足額向本公司支付。
王先生說,當時中爾企給他解釋“同期”的意思是12期,即王先生被扣除的3萬余元是12個月的服務費用。
“從頭到尾我都認為服務費是總價的1.5%,他們就是給我玩文字游戲。我當時就覺得不對,但是錢都到他們賬戶上了,我不敢讓錢在他們賬上過夜了,被迫又和他們簽訂了一份協議,支付他們這3萬多的費用。”
銀行澄清:
與該公司毫無關系 個人都能申請這筆貸款
該公司開始自稱某銀行個貸中心,王先生隨即聯系了該銀行,銀行回復說,他們與中爾企這家公司沒有任何關系,并且這款產品貸款人本人就可以自己在APP上進行操作,并不存在銀行個貸這一說,這筆款實際上就是信用卡額度提現。
王先生來到青羊區公安分局西御河派出所報案。王先生說,他到達派出所時發現,現場也有和他類似遭遇的人,他們被不同公司以差不多的方式收取了所謂的“服務費”。
記者在查詢過往資料時發現,發生過的類似事件不在少數,此前也有媒體爆料相關事件,與王先生的遭遇十分相似,中介公司甚至都不約而同使用了“銀行要查裝修流水”這樣的理由來“走賬”。同樣,貸款人都是將資金轉到指定賬戶后,才得知還要繳納數萬元的“服務費”。
“他們就是一步一步套路我們!”王先生說,他也找過中爾企協商,但工作人員態度惡劣,告訴王先生“隨便去報警,去告,公司會一直開著。”
10月22日下午,記者多次撥打中爾企工作人員的電話,但均未接通。封面新聞將繼續關注此事。
律師說法:
若證明中介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可以提出撤銷協議
對此,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律師陸元輝表示,第一,就貸款人與中介公司之間關系而言,從法律性質認定上,存在兩個救濟途徑:一是如果說是受到中介公司的欺詐行為,使自己陷入錯誤的認識從而簽訂協議的,根據民法典第148條、第152條的規定,被欺詐一方有權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欺詐行為發生之時起一年內,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該協議,從而主張返還服務費;二是根據民法典,第962條的規定,貸款方可以以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為由,主張拒付或返還信息服務費。此外,貸款人要舉證證明自己受到欺詐,或中介公司存在隱瞞、虛假行為,一般法院對這種舉證的要求比較高,貸款人需有充分證據。
第二,就中介公司以客戶名義向銀行貸款的行為而言,如果查實中介公司的確存在規模性的欺詐行為、確有偽造、虛構貸款理由的操作貸款賬戶和流程,不排除中介有涉嫌騙取貸款罪或詐騙貸款人財產的風險。這時候如果貸款人也是知情、并參與編造貸款的理由的,也同樣騙取貸款罪涉刑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