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近日,《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已公開發布,將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中提到,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不得誘導未成年人參與應援集資、投票打榜、刷量控評等。目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是我國第一部專門性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綜合立法。
如何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絡?如何統籌協調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10月30日,封面新聞記者邀請到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成都互聯網法庭)相關負責人,以案釋法,聯系多個事關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案例,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的相關內容,作出解讀。
案例一:文化公司起訴未成年網絡主播“私播”違約
在一起成都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蘇某晴、蘇某恩、蘇某才、羅某某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中,原告成都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被告蘇某晴、蘇某恩于2022年8月2日簽訂了《合作協議》,約定該公司進行互聯網直播提供平臺支持等運營服務,利用自身享有的資源對被告進行人氣打造、人氣提升等服務內容。
同時,對二被告在合作期限內每月需達到的直播天數、直播時長等要求內容進行了約定。
《合作協議》簽訂后,該公司履行了合同義務,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被告蘇某晴、蘇某恩支付了25000元“扶持金”,但是被告蘇某晴在合同履行期間存在“私播”的行為,構成違約。該公司起訴主張二被告返還扶持金,并支付10萬元違約金。但是,原、被告簽訂該《合作協議》之時,被告蘇某恩年僅16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蘇某恩在2022年8月3日簽訂《合作協議》時系未滿18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該協議既非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也與其當時的年齡不相適應,蘇某恩事前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嗣后也未獲得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因此,該協議對蘇某恩不發生法律效力。原告成都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未舉證證明被告蘇某恩從原告處取得哪些財產以及其受到的損失,且原告在簽訂協議時明知被告蘇某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仍與其簽訂協議存在過錯,判決駁回原告對蘇某恩的訴訟請求。
另外,被告蘇某晴確存在違約事實,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協議約定的10萬元違約金過高,法院酌情予以調整,判決被告蘇某晴向原告返還扶持金、支付違約金1萬元。
法院認為,成都某文化傳媒公司與未成年人簽訂網絡直播合作協議無效,并指出傳媒公司在簽約過程中明知對方為未成年人仍與其簽約存在過錯,傳媒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該判決對廣大傳媒公司能起到警示、引領作用,指導傳媒公司、直播平臺等企業主體在網絡直播行業獲取巨額營利的目標驅動下,仍需審慎注意簽約對象主播的年齡等情況,嚴格限制未成年人進行網絡直播等活動,從源頭上推動網絡直播等新興產業健康、良性發展。
案例二:未成年游戲充值屢“坑爹”
網絡游戲企業責任怎么認定?
2021年2月20日至2021年4月29日,未成年人鄒某通過其外公王某的儲蓄卡多次向某游戲公司賬戶轉款,用于購買游戲商品。2021年5月16日,王某向游戲公司發出《通知函》,要求游戲公司收到通知函不超過第二天全額退款。
若不按期全款退還,則視為某游戲公司以總金額為基數按照每日20%自愿認可承擔違約金及每天1000元的精神損失費。
隨后,游戲公司向王某發來《承諾函》,要求王某承諾游戲充值行為系其未成年子女所為,本人承諾加強對未成年人子女的教育、監督并配合平臺提供相關材料。王某在該《承諾函》中附加了付款時間、雙倍賠償違約責任、精神損害金及管轄約定條款并簽字發回游戲公司。庭審前,某游戲公司已經全部退還了游戲充值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游戲公司向王某發出《承諾書》要求王某簽字系向王某發出的要約,具有與王某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王某自行在《承諾書》中增加了“協議的法定有效期約定為七個工作日”“雙倍賠償”“精神損害”“管轄權”等附加條款,系對要約內容進行了變更,屬于對要約內容作出的實質性變更,王某對游戲公司的回函構成新要約,原要約失效,而游戲公司對新要約并未作出承諾,本案原告王某與被告某游戲公司之間的合同并未成立。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某、鄒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該案在開庭前游戲公司對充值金進行了退還,但國家新聞出版署發布了《關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的通知》,所有網絡游戲用戶均須使用有效身份信息方可進行游戲賬號注冊。網絡游戲企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作為網絡游戲企業,應當落實網絡游戲用戶實名注冊制度,對游戲產品進行分類,做出適齡提示,并積極探索制定未成年人網絡游戲消費服務規范,及時解決涉未成年人網絡游戲消費糾紛。而監護人應當營造良好的家庭氛圍,培養孩子的消費觀,對自己的身份信息和銀行信息進行有效的監控,并教育、引導、監督青少年的網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