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年多以前,韓先生也沒有想到,自家小吃店會因為“傷心涼粉”吃上了官司。
韓先生經營了一家餐飲小吃店,位于成都市青羊區窄巷子。“傷心涼粉”作為一道店內的菜品被印在了店內的展示牌上。
2022年4月,“傷心涼粉”商標權人林女士因此將其告上法庭。直到近期二審宣判,韓先生心里的那塊石頭才算落了地。11月2日,封面新聞記者聯系上韓先生,他講述了這一年多以來發生的事情。
因“傷心涼粉”字樣被訴
老板:把它想成普普通通的菜名
已有資料顯示,客家人楊先生在2003年正式將自己賣的涼粉命名為“傷心涼粉”,并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注冊了一系列與“傷心”有關的商標,包括由“傷心”文字、“SHANGXIN”拼音、圓形圖案及云彩圖案組合而成的商標,以及“傷心涼粉”、“客家傷心”等文字商標,這些商標的持有人均為楊先生的妻子林女士。
在2013年至2014年間,他們起訴多家使用“傷心涼粉”字樣的餐飲店,均勝訴,并在接受媒體采訪時透露,從2012年開始已經和一家律師事務所合作,在全國范圍內,對濫用傷心涼粉的商家進行打假維權。
據了解,2022年4月8日,林女士等發現一家位于青羊區窄巷子的餐飲店在商品展示臺、廣告牌、菜單欄、收銀小票上使用“傷心涼粉”字樣。而后,林女士將這家餐飲店訴至法院,并要求賠償。
韓先生就是該餐飲店的老板,因為之前青花椒、肉夾饃等事件的影響,他也對商標進行了一些了解,但他一直認為“傷心涼粉”就是一道菜,從沒有想到過會涉及侵權。
“(收到傳票時)很郁悶很糟糕,很難理解。因為不是要惡意去用別人的商標給我引流什么的,我把它想成普普通通的菜名。”韓先生告訴記者,收到傳票后,店內也及時將傷心涼粉更名為蜀趣黃涼粉。
不構成商標侵權
一審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2022年9月22日,該案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方認為,林女士作為案涉商標注冊人,且案涉商標均處于有效期,并經過多年經營,積累了極高的知名度和顯著性。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店面招牌、廣告牌、菜單欄、收銀小票上使用“傷心涼粉”的字樣,并登報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80000元、維權合理開支6500元。
韓先生方則認為,“傷心涼粉”為相關公眾約定俗成的特定菜品通用名稱,被訴行為客觀上系以合理方式使用,不構成侵權。同時,他們無刻意攀附林女士案涉商標的主觀動機或侵害商標的主觀惡意。被訴行為僅將“傷心涼粉”作為通用菜品名稱進行非商標性使用,并非作為店鋪名稱使用,與案涉商標不足以構成混淆而侵害該類商標權。
此外,韓先生方提交了大量證據,包括地方縣志、地方年鑒、報紙期刊、專業書籍、新聞報道、網絡媒體、電視節目等,均證明了餐飲從業者、消費者、政府部門、相關媒體等相關公眾將傷心涼粉定位為特色小吃或菜品名稱,被訴行為并非商標性使用。
經審理,法院認為,餐飲店被訴使用具有正當性,與其他小吃名稱在字體、顏色、間距、高度等方面保持一致,向公眾傳達的是一道小吃,并非商標性使用,沒有攀附案涉商標的故意,被訴使用行為不在注冊商標禁用權范圍。不構成商標侵權,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并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維持原判
律師:判斷是否侵權需以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為基本前提
一審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二審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餐飲店對“傷心涼粉”字樣的使用系非商標性使用,四川省內地方縣志、地方年鑒、地方政府部門等均將傷心涼粉作為名小吃、名菜進行介紹,相關美食、烹飪專業工具書等將傷心涼粉作為菜品。其次,從餐飲店對“傷心涼粉”字樣的使用方式看,店內展示牌上,傷心涼粉系與缽缽雞、蛋烘糕等小吃并列,右側展示牌上有“傷心涼粉12元”“蛋烘糕8元”等表述,商品的內容字體大小、顏色一致,該表述系將傷心涼粉作為店內一種商品展示,并非商標性使用。綜上,法院判決林女士方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收到判決書后,這場官司結束了,韓先生心里的石頭也終于落了地。
韓先生的代理律師、四川擴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浩然認為,不管是本案還是類似的案件,對商標標識本身的使用不是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決定性因素,尤其是弱顯著性和趨向通用名稱化的商標,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要以商標發揮識別商品來源這一核心功能為前提,即需要認定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如果使用行為并未損害到商標的識別和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亦未因此而導致市場混淆的后果,這種使用行為即不在商標法所規定的禁用權范圍之中。”
封面新聞記者 茍春 受訪者供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