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四川新聞3月11日電 (吳平華)離婚后遭受家暴,《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和“人身安全保護令”還會管嗎?近日,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向一起離婚后遭受家暴案件的當事人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及時制止了家暴行為,維護了受害婦女的人身安全權益。
吳某(女)與陳某(男)于2007年4月6日第一次登記結婚,于2008年4月24日生育婚生女陳某某。2015年,經過兩次協議離婚又再復婚后,吳某起訴來院要求與陳某離婚,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判決二人離婚,陳某某隨父親陳某生活,陳某某的撫養費由陳某負擔至陳某某獨立生活時止。吳某、陳某離婚后仍一起居住。2023年7月16日,陳某飲酒回家后,與吳某因女兒陳某某教育問題發生爭吵,打罵吳某和陳某某。后吳某和陳某某向成都市青羊區某派出所報警。2023年7月20日,派出所向陳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2023年8月8日,吳某、陳某某母女向青羊區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求禁止陳某對申請人實施毆打、辱罵、威脅、恐嚇等暴力行為,同時責令陳某遷出申請人住所。
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后隨即立案,承辦法官何麗在接到案子后,仔細分析案情,并迅速對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分別進行談話,了解具體情況。經過審理查明情況屬實后,承辦法官立即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內容如下:一、禁止被申請人陳某對申請人吳某、陳某某實施毆打、辱罵、威脅、恐嚇等暴力行為;二、被申請人陳某自本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遷出與母女二人同住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區某小區房屋。
審判法官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不僅明確規定了家庭暴力的具體侵害行為方式,更是對婦女婚前婚后乃至離婚后人身安全保護的全覆蓋,離婚后發生的家庭暴力亦屬于人身安全保護令調整的保護范圍。本案人身保護令的作出,彰顯出人民法院堅決反對家庭暴力、維護家庭和諧的鮮明立場,用國家司法力量為婦女家庭權益構筑安全屏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