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2024年9月10日,成都市公安局龍泉驛分局發布警方通報:2024年9月6日,在龍泉驛區天鵝西湖南路路段發生一起交通事故。
接警后,我局交警部門迅速開展工作,依法對司機劉某某、乘客蔣某等人開展調查,并扣留涉事車輛。經查,9月6日10時53分52秒,劉某某(男,49歲)駕駛號牌為川A·A****9的網約車搭載三名乘客,行至天鵝西湖南路路段拐彎處停車下客。
53分53秒,后排乘客蔣某(女,33歲)打開右后車門,導致車輛右后方正常行駛的電動自行車駕駛員徐某(男,28歲)及搭乘人趙某某(女,29歲)被碰撞倒地受傷。54分08秒,網約車上三名乘客先后下車,上前查看問詢。
網約車司機劉某某未下車查看,于54分25秒直接駕車離開。57分35秒,徐某與蔣某等人溝通未果后,蔣某等人離開現場。58分13秒,徐某追上蔣某等三人質問并用手機拍攝視頻。隨后,電動自行車搭乘人趙某某撥打報警電話。經調查認定:司機劉某某在道路拐彎處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同時,未提醒乘客開門時注意后方來車,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后,劉某某未下車保護現場、未救治受傷人員且未報警,自行離開現場。
其上述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七十條等規定。網約車乘客蔣某在下車開門過程中,未觀察后方車輛通行情況,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七條之規定。
龍泉驛區公安分局交警部門依法認定,網約車司機劉某某在該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網約車乘客蔣某承擔次要責任,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徐某、搭乘人趙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目前,乘客方已向徐某及其家人致歉,徐某與乘客方溝通后,對乘客方事發當日協商未達成一致就離開現場的行為已達成諒解。交警部門對劉某某、蔣某的依法處罰及事故賠付工作正在按程序進行。
警方提示:機動車在道路上需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及行人通行。發生交通事故,應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報告交警。搭乘車輛,開關車門要注意前后方來車情況,確認安全后才可打開車門,避免因疏忽大意導致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