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原本沿街商業可以上人的屋面,被弄成了“私人菜園”,公共平臺被占用后,商戶和業主多次協商,甚至鬧到了對簿公堂、劍拔弩張的地步。
成都市錦江區人居東湖長島小區業主朱先生向封面新聞求助報料平臺求助稱,該小區1棟2層房屋屋頂的屋面,由開發商種植草坪并計入小區綠化率,但是1棟3樓的幾戶業主將窗戶改建鏟除了草坪,在外墻搭建遮陽棚,成了“私家花園”、菜地和生活陽臺。此事訴訟后法院也作了判決,但目前屋頂仍處于被占用狀態。對此,封面新聞記者走訪小區商戶、業主、物業以及社區,對這一情況進行了核實了解。
成都人居東湖長島一棟2層屋頂的屋面原本是一塊草坪(受訪者提供)
成都人居東湖長島一棟2層屋頂的屋面被改造的區域
共有屋頂平臺變成“私家菜園”
商戶稱有業主把上屋頂的大門鎖死
朱先生是該小區一棟2層房屋業主,1棟2層的房屋屋頂屬于該小區業主的共有部分,所有業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據他說,在2021年樓盤交房之后,他發現,這個屋頂被3樓幾戶業主陸陸續續改造成了私家花園、菜地和生活陽臺。
“根據東湖長島各樓棟風險提示,小區三層2、3號的房屋,原本是沿街商業可以上人的屋面。”朱先生說,發現部分屋面被改造成私家花園和菜地后,他多次向小區物業以及社區反映,并與1棟2層屋頂屋面改造涉及到的住戶進行過多次協商,雙方未達成統一意見。
在了解過程中,朱先生也講到一個情況:二層房承租后開了一個幼兒托育性質的場所,“最開始是希望小孩子能夠上這個樓頂活動,就鋪了木地板,小區物業不允許,起訴了我們。”
成都人居東湖長島一棟2層屋頂的屋面被改造的區域
朱先生說,他們被起訴后也爭辯過,認為當初他購買此處的商業樓盤時得到過銷售方的文件明確提示,上面有注明1號樓3層的多處房屋外有沿街商業商人的屋面,可能對相鄰住戶隱私、視線等產生影響,商業可能對相鄰住戶產生噪音及異味等影響。在他看來,根據這份風險提示,那么1棟2層的屋面對沿街商戶而言是可以上人的,不管是托育機構還是其他商戶,是可以通過消防通道上到2層屋頂屋面的,“但是3樓的幾戶業主直接將消防通道的大門用工具堵上了,不讓我們上去,對我們的正常經營造成影響。”
記者了解后發現,根據朱先生的所說情況,實際上之前實際使用了這個屋頂平臺的也有他們。
但他則表示,2樓的托育機構被小區物業起訴后,已經重新將木板拆掉,“逐步恢復了原狀”。但同樣都是改造屋頂的屋面,物業卻放任業主改造成私家菜園,“這不是雙標嗎?”
成都人居東湖長島一棟2層屋頂的屋面被改造的區域
現場探訪:
屋面菜地還在,托育機構輪胎分割線也在
記者現場探訪發現,此處被劃分為多個菜園和托育機構的活動場地,并用輪胎作為分割線,分割出多個方格狀的區域。
整個2層屋頂屋面由于下雨,草坪和菜地里都有積水。其中,涉及菜地的區域,毗鄰小區多戶業主房屋的窗戶,3樓某戶業主將窗戶改造成直接進出的門,并種上了農作物和植物。
另外,進出屋頂的消防通道,被鋪上了木地板,托育機構的工作人員是把這里作為小朋友戶外活動的區域。
成都人居東湖長島一棟2層屋頂的屋面被改造的區域
業主發聲:
屋頂為共有平臺,已按法院判決推進整改
17日下午,記者在現場見到了其中一位被告的業主梁先生。
在他看來,根據法院判決書,東湖長島建筑區劃商業1棟2層房屋屋頂屬于業主共有部分,包括朱先生、劉某、梁某某、王某兵、易某倩在內的所有業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梁先生認為,對方首先建幼兒托育機構就存在問題,開辦后小孩子上屋頂活動產生噪音,眾多業主也投訴過這個情況,而且通道平時有人員進出存在安全隱患,所以通道門之前是被關過,但具體是誰關的他并不知情。“按照《成都市幼兒園建設技術導則》 ,幼兒園建筑修建不應該和住宅樓連接在一起。”梁說,他在網上查到的公開規定,比如成都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設管理相關辦法,就有與住宅小區及其他用地界限明確的要求,質疑當初托育機構經營手續辦理是否合規。
對于糾紛訴訟一事,梁先生則說,朱先生沒有說清楚全部事實。朱先生所展示的判決書確實是2023年3月份判決的,但是前提是原被告雙方沒有上訴的情況下才會發生效力。據他得知,原告和案件其中一名被告選擇了上訴,因此一審判決就不再發生效力。
但梁先生本人也沒有在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整改。對此,他解釋稱,自己工作太忙,但是現在他已經嚴格按照法院的要求進行整改,并且跟法官對接整改的情況和進展。
他也給記者展示了他與法院法官的短信交流截圖,并表示在當天下午,已經在安排將改建的區域恢復原狀。記者在現場看到,他們家之前是把窗戶改建成了可以進出平臺的門并加了雨棚,門口搭建了兩塊草坪。目前草已鏟除,但框架輪廓還在,目前門和雨棚還未恢復原狀。
法院一審、二審判決:
業主需在十五日內拆除違建 責令恢復原狀
記者走訪后了解到,因為屋頂平臺的使用問題,朱先生和小區其他幾位業主多次發生糾紛,2022年他將1棟1單元、2單元3樓多戶業主以及物業公司告上法庭,錦江法院于2023年3月下達了判決書。
一審判決書是這樣寫的:東湖長島小區1棟2層房屋屋頂為沿街商業上人屋面,由開發商種植草坪并計入東湖長島小區綠化率。東湖長島小區1棟1單元3樓某戶業主、1棟2單元3樓某業主房屋外系商業用房屋頂,與1棟2層屋面毗鄰。
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劉某等四位業主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屋頂恢復原狀
業主劉某、梁某某(即前文梁先生)將房屋靠近案涉平臺窗戶改建成直接進出的門、鏟除草坪、鋪設地磚等硬化裝飾、在外墻搭建遮陽棚,占用案涉平臺用于住宅花園、菜地和生活陽臺。業主王某兵、易某倩將1棟2單元3樓302號房屋進行裝修但尚未入住。王某兵、易某倩將房屋靠近案涉平合的廚房窗戶改建成直接進出的門、鏟除部分草坪。另查明,在劉某等四位業主裝修前,僅能通過沿街商業房屋的消防樓梯進入1棟2層房屋屋頂,小區物業公司對四位業主行為也提出相關整改要求,但劉某、梁某某、王某兵、易某倩并未整改。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劉某、梁某某立即停止對東湖長島建筑區劃商業1棟2層屋頂的占用行為,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拆除鋪設的地磚及其他硬化設施、清運堆放的生活物品、修復破壞的草坪,將屋頂恢復原狀;被告王某兵、易某倩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修復破壞的東湖長島建筑區劃商業1棟2層屋頂草坪,將屋頂恢復原狀;駁回原告朱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之后,其中一名被告的業主易某倩選擇了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易某倩不修復破壞的東湖長島建筑區劃商業1棟2層屋頂草坪,不將屋頂恢復原狀,保持現狀。易某倩在上訴過程中提出,作為業主,她對自己的房屋享有合理使用的權利。二層的屋頂經常積水,還常有垃圾存在,嚴重影響易某倩對自己房屋的使用,她自己出資對屋頂草坪進行整改避免自己的房屋受到侵害,是在其專有部分利益和共有部分利益之間的平衡,也曾多次向物業工作人員反映情況,但物業公司一直沒有妥善處理,朱先生也不解決積水問題,易某倩只能進行自我救濟,將屋面草坪進行整改。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7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判決,駁回易某倩的上訴,法院認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該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物業回應:進行多次勸阻
也下達了整改通知書
記者在該小區與物業相關負責人了解此事的一些情況。物業負責人告訴記者,關于朱先生與小區多位業主就1棟2層屋頂屋面的使用問題,作為物業對于小區內業主的違法搭建、改造行為不具有行政執法權,物業公司前期已經對四名業主改造行為進行多次勸阻,也下發了多次整改通知書要求恢復,“如果業主沒有恢復,我們肯定要配合城管部門進行執法的。”
小區物業給業主下達的整改通知書
記者在小區物業服務中心內,看到了幾份張貼的整改通知書,其中下達給1棟1單元3樓某業主的整改通知書中注明,“業主涉及平臺占用,涉及窗戶改門,按照《民法典》相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停止占用平臺、窗戶改門的行為。”同時,另外兩份下達給托育機構的整改通知書顯示,該托育機構涉及違規占用消防通道,按照《民法典》相關規定,責令停止占用消防通道的行為。
社區回應:
已組織專人協調和勸導
東湖街道錦華社區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社區這邊所了解到的情況是,之前托育機構打算使用小區2層的房屋平臺進行托育活動場地,與業主發生過糾紛。一方認為弄幼兒園活動場地有噪音和安全隱患,一方認為屋頂占用種菜鋪草影響樓下商戶的房屋,矛盾比較尖銳。但總原則還是占用消防通道和改變房屋屋面原有性質都存在安全隱患,任何業主都不能私自占用,“我們曾安排負責托育的科室人員上門協調,社區也配合對雙方都進行過勸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