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售樓部來去自如的置業顧問,帶著購房者兩次在售樓部刷卡,共計支付120萬房款,付款賬號是:成都興城人居地產,還簽署了多份蓋有開發商合同專用章的認購協議……
如果你是這名購房者,經過以上買房流程后,你能發現整個過程都是一場騙局嗎?成都的陳蓉(化名),就遭遇了這樣一個離奇的購房陷阱。
近日,業主陳蓉向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求助,今年7月她在人居·沁川林語置業顧問劉某某的引領下,看中了沁川林語一套房源,并在售樓部刷卡支付了120萬首期房款。如今,置業顧問涉嫌詐騙已被抓獲,并且已經沒有賠付能力。陳蓉多次與劉某某所在的成都興城人居地產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溝通,至今未獲得有效的解決方案。
陳蓉是如何遭遇購房陷阱的?開發商要不要承擔責任?10月19日,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記者對此進行了走訪調查。
01
事件還原
業主兩次在售樓部刷卡都很順利
置業顧問失聯后才得知其已被抓
“人居·沁川林語降價100萬,要不要看下房子?”
今年7月,陳蓉接到了興城人居·沁川林語項目置業顧問劉某某的電話,稱該樓盤有幾套降價特惠房,十分緊俏。為了方便孩子上學,正打算將房子置換到南門的陳蓉第二天就前往該項目看房,并在7月16日、7月21日,先后經劉某某引領,在成都人居·沁川林語售樓部分兩次交付了首期款,共計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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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供圖
據陳蓉表述,交款時,劉某某拿出了POS機,他們直接刷了卡。一次是在售樓部交了20萬誠意金,一次是在樣板間內支付了100萬首期款。陳蓉提供的交款單據上收款賬號名是:成都興城人居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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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分兩次交付房款,共120萬
在陳蓉提供的資料中,記者看到其簽訂的《人居·沁川林語項目房源認購權預約登記協議書》《人居·沁川林語項目商品房認購協議》及《保密協議》都蓋有成都興城人居地產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專用章,陳蓉夫妻也在上面蓋了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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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提供的蓋章版《預約登記協議書》和《商品房認購協議》
簽訂認購協議一個月后,陳蓉再次聯系劉某某簽正式合同,卻被告知劉某某已離職。意識到事件不對,8月24日,陳蓉選擇了報警。
“一切流程都是正常的嘛,我們幾次看房也很順利,誰能想到這個收款賬戶是置業顧問偽造的呢?”陳蓉既憤怒又很不解。
目前,劉某某已被抓獲。陳蓉從警方處得知,劉某某正涉嫌另一樁案件,目前在調查處理中,并且他現在沒有賠付能力。
02
現場走訪
樣板間內新添置支付房款提示
開發商稱劉某某沒有上崗資格
10月19日,記者跟隨業主陳蓉及家人一同來到了人居·沁川林語售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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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居·沁川林語售樓部
在售樓部記者看到,除了工作人員外,現場看房的顧客寥寥無幾。“當時就是在這個簽約區,我們付的第一筆款20萬。”陳蓉的家人表示,第二筆是7月21日,在樣板間內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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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居·沁川林語簽約區,陳蓉丈夫稱在此交付第一筆20萬房款
隨即,記者來到了當時付款的樣板間。樣板間門口的位置擺放了一則關于交付房款的溫馨提示,大致寫著除了售樓部簽約室外,其他地方不作為簽約地點的字樣。“這個提示是我們遇到這件事情后才放的,之前并沒有。”陳蓉向記者展示了一段拍攝于9月11日的視頻,視頻中該位置并沒有擺放付款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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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顯示9月11日時,樣板間紅框處并沒有擺放溫馨提示
對于陳蓉一家的遭遇,當天下午在簽約區背后的接待室,記者對興城人居·沁川林語項目負責人羅女士和謬女士進行了采訪。謬女士說,劉某某在接待陳蓉一家時并沒有取得上崗資格,不能單獨接待客戶。
“我們所有可以接待客戶的置業顧問,都在一樓大廳有公示,上面并沒有劉某某,陳蓉來售樓部時說是劉某某的親戚,我們才沒有阻攔。”
對于簽訂的《預約登記書》和《認購協議》,為何是蓋過章的?謬女士解釋說,項目現場,我們有很多蓋過章的空白協議,不排除劉某某拿著空白協議給到了陳蓉夫妻二人按手印。“公司現在也和陳蓉夫妻二人溝通此事。謬女士說,對記者提出的其它問題,只能向公司出具采訪函才能進行回復。
03
業主聲音
質疑開發商有重大管理疏忽
準備起訴開發商以追回房款
“開發商說謊,我們根本沒有說過是劉某某的親戚。我們來過售樓部好幾次,包括最后兩次的付款環節,都沒有人過來問過情況。”
對于謬女士的說法,陳蓉一家表示否認,并且對于這種“甩鍋式”的回應非常生氣。
陳蓉稱,分明是興城人居存在重大的管理疏忽,“沒有上崗資格的置業顧問,為什么穿著和其他員工一樣?為什么可以單獨帶領我們看房、單獨引領我們簽約?而他還涉嫌另一樁詐騙,錄用前沒有進行背景調查嗎?”
陳蓉稱,120萬元的購房款是自己和丈夫兩邊家庭湊出來的,如今卻全部被騙走,孩子明年上學讀書也成了問題,一家人非常著急。
事件發生后,開發商方面的回應與處理方式,也讓陳蓉一家人非常心寒與氣憤。
“8月24號以來,我們一直跟興城人居協商,他們的主要領導不出面,只派沁川林語的負責人來安撫我們,但她又拍不了板”陳蓉的家人說到,“興城人居說他們沒有收到這120萬,他們也是受害者,甚至聲稱,他們每年花錢養法務團隊就是為了對付我們這種人!”
售樓部帶看、售樓部付款、付款賬號顯示有開發商名稱、簽訂協議均有開發商蓋章。看似簡單、正常的四步購房流程,卻讓陳蓉夫妻損失了120萬元,最終落得個“錢房兩空”,至今他們都想不明白,普通購房者要怎么去破解這樣的陷阱……
目前,陳蓉夫妻已經準備起訴開發商,通過法律維護權益,收回自己的購房款。
04
律師說法
購房人已履行相關義務
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義務
或退還購房款
此事件中,開發商究竟有沒有責任?為此,記者也專門咨詢了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林小明。
林律師表示,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了合同后,各方均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身義務。
購房人簽訂協議后,在簽約現場按工作人員(置業顧問)引導刷卡支付120萬元用于購房,證明購房人已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相應義務。在合同沒有書面約定收款賬戶的情況下,購房人的支付行為本身并不具有過錯。
置業顧問作為開發商的員工,其在現場協助簽訂購房協議、協助收取購房款等系履行自身職務,收取購房款的行為對開發商產生效力。也就是說,根據合同相對性,購房人有權向開發商主張履行合同(售房)或者退還購房款。
至于置業顧問是否有權收取購房款的權限,或以詐騙或盜竊行為騙取購房款引發的后果則與購房人無關。
對于并不清楚置業顧問權限與工作內容的購房人而言,開發商對于置業顧問收取購房款的限制不能對抗購房人實際交付購房款的事實。開發商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責任后,再向實施了違法甚至犯罪行為的置業顧問進行追償。
《民法典》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也就是說,無論置業顧問引導購房人刷卡是職務行為還是代理行為,購房人完全有理由相信置業顧問具有相應權限,總之,購房人要求開發商承擔履行合同義務或者返還購房款均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封面新聞記者 任吉軍 實習生 張婧茹
應受訪者要求,文中業主名稱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