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監管總局近期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成都市2家經營單位被發現3批次不合格食品。近日,四川省市場監管局就3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進行了通告。這3批次不合格食品主要涉及成都市成華區和錦江區兩家火鍋店,不合格食品為黃豆芽、豬黃喉。
成華區蜀江龍火鍋猛追灣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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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店銷售的1批次黃豆芽(購進日期:2024-05-14)6-芐基腺嘌呤(6-BA)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農業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年第11號)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1批次豬黃喉(購進日期:2024-05-14)呋喃西林代謝物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對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成都市成華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6月13日對上述兩批次不合格食品進行并案查處,已查明該經營主體從流動攤販處購進該批次黃豆芽4公斤,貨值12.8元,購進該批次豬黃喉2.2公斤,貨值149.6元;前述食品均已銷售完畢。該局責令該經營主體建立記錄臺賬,嚴格履行索證索票、進貨查驗義務,對不合格食品進行召回,截至目前未有退回情況。成華區蜀江龍火鍋猛追灣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成都市成華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8月26日對其作出了警告、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錦江區杉焱火鍋店
該店銷售的1批次豬黃喉(購進日期:2024-05-17)呋喃西林代謝物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對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成都市錦江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6月18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已查明該經營主體從成都得惠源水產品有限公司購進該批次豬黃喉2.5公斤,貨值170元,已全部銷售完畢。該局責令該經營主體進行自查整改,對不合格食品進行召回,截至目前未有退回情況。成都市錦江區市場監管局已將該批次豬黃喉不合格信息通報供貨商住所地同級市場監管部門(成都市雙流區市場監管局)進一步調查處理。錦江區杉焱火鍋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成都市錦江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7月10日對當事人作出了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70元、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資料顯示,2024年2月2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布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公告明確表示,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作為低毒農藥登記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圍,豆芽生產不在可使用范圍之列,且目前豆芽生產過程中使用上述物質的安全性尚無結論。為確保豆芽食用安全,現重申:生產者不得在豆芽生產過程中使用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豆芽經營者不得經營含有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的豆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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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呋喃西林是硝基呋喃類抗菌藥,具有抗菌譜廣等特點。硝基呋喃類原型藥在生物體內代謝迅速,其代謝物和蛋白質結合后穩定,故檢驗其代謝物可反映硝基呋喃類藥物的殘留狀況。長期大量攝入含有呋喃西林代謝物的食品,其可能在人體內蓄積,引起過敏反應、胃腸道反應、嗜酸性白細胞增多癥、神經癥狀及多發性末梢神經炎等。《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250號)中規定,呋喃西林為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即在動物性食品中不得檢出呋喃西林代謝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