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于婷

  正宗網紅店被冒牌,這種事情屢見不鮮,總有人不顧侵權風險“蹭”他人名氣,為自己牟利。

  近日,成都錦江法院審理了一起涉網紅餐飲店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一家烤鴨店被判定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服務名稱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伍妹”冒烤鴨店火了,街上出現“假伍妹”

  “伍妹烤鴨”是成都一冒菜小吃店,老板使用該這一名稱已有20余年。

  2022年,該品牌入選了大眾點評網站“必吃榜·2022成都必吃餐廳”并獲得獎牌;多年來,多名網紅博主在小紅書、抖音平臺中推薦“伍妹烤鴨”并獲得大量點贊、收藏。“伍妹烤鴨”成為本地有一定影響的網紅餐飲小吃。

  2022年10月14日,“假伍妹”也悄悄出現在市場上。

  “假伍妹”是這么做的:在其開設的店鋪、網絡平臺中,也使用“伍妹烤鴨”字樣;并在店內使用了“必吃榜”“開在老小區,排隊十多年”等廣告語。

  “假伍妹”被真“伍妹”老板發現了,認為這樣的行為已構成混淆和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氣之下,真“伍妹”將“假伍妹”告上了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在“大眾點評”及“抖音”軟件首頁顯著位置刊載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8萬元。

  法官斷案:

  “假伍妹”侵權了,立即停止并賠錢

  錦江法院經審理認為,“伍妹烤鴨”在長期經營過程中將“伍妹”二字與所售商品及相關餐飲服務相結合,以“伍妹烤鴨”標識從事冒烤鴨經營活動,該名稱已經與原告店鋪形成了穩固且特定的指向關系。

  原告在網絡平臺上廣泛長期以“伍妹烤鴨”作為服務名稱進行宣傳推廣且獲得大量點贊、收藏,獲得大眾點評“必吃榜”獎,相關宣傳推廣證據能夠客觀地反映出“伍妹烤鴨”服務名稱在同類餐飲中具有一定影響且受廣大消費者認可,且具有一定顯著性且起到了區分市場的作用,“伍妹烤鴨”構成有一定影響的服務名稱。

  被告“假伍妹”注冊時間明顯晚于“伍妹烤鴨”的經營時間,作為同業競爭者,應當且顯然知悉“伍妹烤鴨”已經具有相當的知名度和在先競爭權益,仍然在其經營店鋪店招、網站、抖音、大眾點評等場所和平臺中突出使用與原告具有一定影響的服務名稱“伍妹烤鴨”相同字樣,且已有消費者將某烤鴨店所經營的店鋪誤認為是“伍妹烤鴨”的關聯店鋪,某烤鴨店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混淆行為。

  法院根據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等因素,認定:“假伍妹”該行為屬于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判決“假伍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在公開平臺上刊載聲明,并賠償原告“伍妹烤鴨”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萬元。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該案現已生效。

  釋法時刻

  判斷是否構成有一定影響的服務名稱要結合該服務經營時間、經營區域、宣傳情況以及名稱的顯著因素,并堅持保護在先、保護強度與其知名度、區域范圍等相適應的原則進行綜合判定。

  本案中,除考慮服務名稱在抖音、小紅書、騰訊及優酷視頻、大眾點評等平臺上長期宣傳推廣外,還應當考慮在上述平臺上相關公眾對于該服務名稱的評價和參與程度;此外,在經營類型、服務對象、經營區域等均無明顯實質性變化的情況下,經營者在其經營過程中使用的具有識別性的商業標識所累積的商譽,可延續至其在后經營的經營主體上,服務名稱使用仍符合持續時間較長的特點。

  上述因素充分證明:“伍妹烤鴨”達到“有一定影響”的知名度,“假伍妹”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服務名稱,且已經發生相關公眾誤認的結果,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混淆行為;同時,故意將其他同業經營者具有識別性的宣傳語和獲獎證明用于自身經營的店鋪、網站、抖音、大眾點評等場所和平臺進行違背事實的宣傳,欺騙、誤導相關公眾的,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的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