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楊芮雯 圖片由受訪者提供

  “您好小姐,我們看到您去年購買的車險即將到期,請問今年要續保嗎?今年推出套餐有優惠。”

  誤以為該名工作人員是平安車險的業務員,電話這邊的小婭(化名)爽快地支付費用購買續保業務,而收到對方發來的電子合同后才后知后覺:與她對話的人員并非平安保險集團,而是平安聯動汽車服務(山西)有限公司諸城分公司,而購買的也并非平安保險公司出具的合法電子保單,而是統籌服務電子單。

  “統籌服務”電子單據

  “我購買的不是車險嗎?‘統籌服務’是個什么東西?”

  打開各大社交平臺不難發現,近年來全國各地被以買車險名義誤買“統籌服務”的網友們不在少數。

  據消費者反映,市場上出現的“統籌服務”公司在做保險生意,但又不是保險公司主體經營,脫離相關部門監管,游離在灰色地帶。眾多消費者以為購買了車險,而當車輛出事故時,才發現對應公司沒有任何理賠能力,自己的車輛高額損失得不到賠償。

  “他們明知自己不具備保險銷售資格,仍然涉嫌話語誘導,與廣大車主訂立保險性質的服務合同,讓消費者以為購買的是平安保險公司的正規保險,這樣的刻意欺騙行為已經構成詐騙。”

  在成都生活的小婭是一名從業8年的律師,收到法院傳票后她前往山西,這是她第一次作為原告出席庭審為自己維權。對于事情的來龍去脈與最新進展,封面新聞記者對話了小婭。

  投訴:

  假冒平安保險承攬業務

  實際沒有任何理賠能力

  從去年十二月開始,小婭為自己打官司。

  接受封面新聞記者采訪時她談到,自己名下有一輛比亞迪汽車,平時是朋友在使用。去年10月,該朋友接到一個聲稱是以“車險續保中心”團購活動的名義提供續保服務的電話,幾個保險加起來價格比平時要便宜一千多元,當時她們誤以為該名工作人員是平安車險的業務員,多次向對方表達要購買的是車險,而對方也并未明確告知無法提供保險服務。

  當事人與對方聊天記錄,對方自稱“車險續保中心”

  在支付費用共計3316.97后她們才發現,電子合同顯示她們購買的并非平安保險公司出具的合法電子保單,而是統籌服務電子單。

  “統籌服務是什么?我要買的是車險。”感受到不對勁的小婭當即要求對方退款,然而遭到了拒絕。

  交易憑證

  從小婭提供的電子單來看,開具公司全稱為“平安聯動汽車服務(山西)有限公司”,與平安保險公司除了名字略有相似以外,其余毫無關聯。并且從該公司的經營范圍來看,更是不具備履行保險類理賠業務的經營能力。

  記者將該“統籌服務”電子單與小婭此前購買的正規商業保險單對比發現,無論從統籌合同的外在形式還是從約定的統籌種類、理賠條款、logo、內容、顏色、結構,兩張單據都高度相似,其中“統籌服務”均將回執單上的“保險”字眼改為“服務”。

  兩張單據對比(左圖為統籌服務單;右圖為平安保險單)

  “這分明是在玩文字游戲,平安聯動公司誤導消費者消費,讓自己以為購買的是平安保險公司的正規保險,這樣的刻意欺騙行為已經構成詐騙。”

  小婭說,糾紛發生后,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表示該公司不在注冊地經營,人去樓空,無法處理糾紛,建議報警或者起訴解決。

  2023年12月4日,小婭一紙訴狀將對方以及其關聯3家公司一并告到了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

  作為原告,她認為,被告雖不具備保險銷售資格,但結合其業務宣傳模式、與車主的溝通方式以及合同文本、服務內容,其本質就是希望在自己沒有保險銷售資格的情況下仍然與廣大車主訂立保險性質的服務合同,其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合同;被告隱瞞客觀事實的行為嚴重損害原告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退一賠三的法律責任。

  記者調查:

  被告公司不具備保險理賠資質

  疑似社交平臺用“保險”字眼招攬業務

  2024年7月3日,該案件在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二十三號法庭開庭,記者了解到,被告公司及其訴訟代理人均未出席庭審。

  記者從被告寄交的書面答辯狀看到,被告公司認為原告與其簽訂的不是財產保險合同,而是汽車統籌服務合同,屬于民事服務類合同,所以原告與該公司形成的并非保險合同關系,雙方的合同并不適用保險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而被告公司認為,原告作為成年人,對于所簽訂的合同是不是保險,是什么內容,是什么性質,在簽訂合同時,合同中對于相關的內容及性質已作出具體詳細的說明和告知。原告已充分了解并認知,其與本公司簽訂合同并交納相應服務費用,系對合同的確認和履行,雙方所簽訂的合同真實合法有效。

  對此,被告否認原告的詐騙控訴。

  記者從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被告平安聯動汽車(山西)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成立,登記機關為太原市市場監管局,其經營范圍內包含機動車安全統籌服務(不含保險等需許可審批的項目)、交通安全統籌服務(不含保險等需許可審批的項目)。

  平安聯動公司成立后頻繁更名,現已變更為平易安汽車服務(諸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易安公司”)。

  在小婭發起訴訟后的十天后(2023年12月14日),平易安公司的注冊資本從500萬變更為了100萬;2024年5月23日平易安公司的注冊資本從100萬變更為了10萬。

  值得注意的是,記者通過在百度貼吧搜索“平安聯動保險”關鍵詞查看到,去年10月有用戶頻繁發布“平安聯動保險”相關招攬業務,宣傳內容中出現了“保險”“保費”“保險代理人”等字眼。

  平安聯動疑似在社交平臺發布廣告,內容中涉及“保險”字眼

  縱觀全國:

  各類案件頻發

  中保協曾發出提示

  記者通過檢索各大社交平臺,發現將被混淆“統籌服務”與“商業保險”購買的網友不在少數,而大多數人在出現事故之后發現理賠困難。

  據“新聞坊”3月14日報道:上海的車主李先生被馬某駕駛的網約車變道碰撞,馬某負全責。除去交強險賠付的2000元,剩余維修費需要馬某購買的“第三方責任險”賠償,可李先生卻遲遲不見“保險公司”聯系自己。媒體記者查閱馬某購買所謂“保險”的國啟汽車服務河北公司相關信息發現,它的營運范圍只涉及機動車、日用品等維修,根本不具備保險專營牌照。

  《證券日報》3月18日報道:一貨車司機駕駛貨車與一輛三輪車發生碰撞,致使對方乘坐人死亡,經交警判定,事故同責,雙方事故賠償由保險公司負責,但貨車司機在申請理賠時發現,原以為已投保的商業車險竟然是“車輛安全統籌單”。因統籌公司未賠付,死者家屬在拿到18萬元交強險賠款后,無法拿到其他理賠款,將貨車司機、掛靠公司、統籌公司一同起訴。由于統籌產品不是保險,不適用《保險法》,法院判決貨車司機賠償死者家屬50多萬元,掛靠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貨車司機和統籌公司之間的糾紛屬民事糾紛,則需要司機另行起訴并進行追償。

  2022年8月,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了《關于機動車輛安全統籌的風險提示》,明確:“機動車輛安全統籌不是保險。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并非保險業務,經營此類業務的機構未依法取得保險業務經營許可,不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監管的對象。”

  何為“統籌服務”?

  業內人士:具有行政性和非營利性

  什么是“統籌服務”?從公開資料顯示,機動車安全統籌制度始見于云南省交通廳1993年3月創建的交通安全統籌中心,在廳屬企事業單位的交通運輸車輛中進行交通安全統籌,依法開展交通事故理賠,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2012年7月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提出“鼓勵運輸企業采用交通安全統籌等形式,加強行業互助,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

  業內人士分析,從政策背景來看,“車輛安全統籌”是交通運輸系統內部開展的一種非經營性活動,是加強交通安全管理的一項行政措施,其目的在于積累事故理賠專用基金,實行統一調劑和經濟互助,幫助企業減少因發生事故帶來的經濟賠償壓力,保障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從本源實質上看,‘車輛安全統籌’雖然具有一定的風險補償功能,但實際一種行業互助,主要特征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特別是云南省交通安全統籌中心的交通事故處理專用基金,在成立初期納入省財政預算外專用管理,是一項帶有明顯行政色彩的行業內部的互助性舉措。”

  該業內人士提到,傳統、狹義上的車輛安全統籌服務,具有鮮明的行政特殊性、公益互助性、范圍局部性和保險補充性,但近年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涉及的“安全統籌服務公司”成立時段,與相關政策出臺時間相差較遠,幾乎都是自然人發起成的有限責任公司,逐漸脫離了行政性、公益性、局部性等應有特征。

  “《保險法》對保險公司的設立提出較高的要求,而當前“統籌服務”公司幾乎沒有設立門檻和準入標準,依照普通企業標準在市場管理部門注冊即可成立,不用在保險監管部門登記、審批、備案。”

  該業內人士呼吁:結合當前車輛安全統籌行業存在的高仿保險、盲目擴張、誘導購買、理賠不能等風險,多渠道、全方位加以整治。同時,可參照農村資金互助社等相似業態,從注冊登記、資金使用、理賠效率等方面盡快出臺法律法規,扭轉監管真空、市場失控現狀。

  記者了解到,今年8月21日,小婭收到了一審判決,支持她主張平易安公司退還收取的服務費用。

  一審法院判決

  而對于法院認為雙方簽訂合同為有效合同的判決,小婭表示不服。

  她告訴記者,自己已于22日前往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席二審庭審,希望二審法院對該合同的效力作出無效的認定,并支持自己作為消費者退一賠三的請求。

  小婭最后表示,對于“統籌服務”這類處于灰色地帶的業務,希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保監會盡快出臺相應規范文件,對此類行為進行有效監管,規范市場行為,避免更多無辜消費者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