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姚瑞鵬
近日,《成都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發布,記者從成都市住建局了解到,公租房如何申請?新辦法適用哪些范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條件有哪些?哪些情形承租人可以申請租金減免?等系列問題被重點關注。
今日,市住建局對新辦法的資格申請、配租選房、費用管理、租后管理、違規處置等開展詳細解答。
資格申請篇
一、本辦法的適用范圍?
答,本辦法擴大了適用范圍。四川天府新區、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以下統稱“5+2”城區)及新都區“錦豐新城”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其他區(市)縣自行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管理可根據屬地實際參照執行。
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條件有哪些?
答: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個人或家庭均可申請:
(一)主申請人具有成都市“5+2”城區城鎮戶籍,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申請人中有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等低收入人員;
(三)申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3年內無住房轉移記錄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哪些親屬可以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共同申請人一起申請?
答:申請家庭人員應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撫養關系并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未滿18周歲的子女須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家庭成員關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與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婚孫子女、外孫子女;子女與喪偶或離異的父(母);兄、姐與父母雙亡的未婚弟、妹等。家庭成員中有收監服刑、強制戒毒或法院宣告失蹤等人員的,不作為申請人,但申請時需提交身份證明,核驗住房情況。
四、條件中提到的“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中本市行政區域指的是那些區域?
答:本市行政區域指的是20個區(市)縣和四川天府新區、成都東部新區、成都高新區。
五、申請人擔心申請材料繁雜,不知如何準備?
答:目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僅需提供申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等材料。
六、因出行、疾病等原因,不便前往街辦(鎮政府)提交資料怎么辦?
答:除街辦(鎮政府)現場申請外,申請人可登錄成都市住房保障服務平臺或天府市民云APP,按照系統提示,線上申請公租房。
七、因部分承租人死亡、收監服刑、強制戒毒、法院宣告失蹤等情況造成未成年子女、精神智力殘疾等無民事行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自居住,需繼續承租公租房的,如何申請?
答:可由當前監護人共同申請或代為申請。
八、初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申請辦理時限是多少時間?如何查詢進度?
答:街道受理、初核共計7個工作日;區(市)縣住房保障部門審核15個工作日,公示期5日,資格確認5個工作日。辦理進度可通過成都市住房保障服務平臺、天府市民云APP查詢或自行前往社區查詢。
九、申請人認為區(市)縣住房保障部門的審核結果有誤,如何處理?
答:申請人可在10個工作日內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補充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復核,逾期不提交的,視為無異議。
配租選房篇
十、申請人獲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后,住房需求迫切,如何處理?
答:除集中配租外,新增了常態配租,即空置房源充足時,申請人在資格確認之日起60日內持有效身份證件前往住房保障部門指定地點限時選房。
十一、哪些申請人可以享受優先配租?
答:同等條件下,有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有烈士遺屬、殘疾人、18周歲以上孤兒的;有未成年子女的二孩以上家庭、均為6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或符合規定的其他對象可優先配租。
十二、常態配租時,如何確定申請人的選房順序?
答:常態配租時,符合保障資格的申請人按現場取號順序選房;集中配租時,通過公證搖號方式選房。
十三、四川天府新區、成都高新區居民可以申請五城區及新都區錦豐新城小區的房屋嗎?
答:可以。四川天府新區、成都高新區居民取得公租房保障資格后,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5+2”城區或新都區“錦豐新城”的公租房。
十四、申請人選房后,何時簽訂租賃合同?一簽幾年?
答:選房后,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應與住房保障部門或受托管理單位簽訂租賃合同。
十五、配租期間,無故未按期選房將如何處理?
答: 視為放棄本次選房,如有保障需求,需再次提交保障資格申請。
十六、如因老人需要陪護,家里添了新成員等原因,導致房間不夠用或者租住位置不合適,有無解決途徑?
答:(一)該辦法取消了對戶型和面積相關配租要求。個人也可以任意挑選適合自己居住的房屋。規定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面積原則上不超過60平方米。家庭承租的,超過60平方米部分按市場評估價格收取租金;個人承租的,超過40平方米部分按市場評估價格收取租金。
(二)因結婚生育、就業、子女就學、出行不便等原因,租賃合同期限內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門或受托管理單位申請一次互換或者調換。
十七、申請房屋互換或者調換,要收取費用嗎?
答,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選房、互換、調換等全程不收取任何費用。租賃合同到期前3個月,未資格復核或已取得資格未簽訂新合同,確認無違規違約的情況下,申請人即可向住房保障部門或小區受托管理單位申請一次互換或者調換。審核通過后,合同期限按原合同計算,租金按互換或調換后的房屋面積計算。
十八、享受租賃補貼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嗎?
答:可以,但在選房成功后將終止租賃補貼保障。
費用管理篇
十九、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如何認定?
答:公共租賃住房按照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評估價格的40%、70%和廉租租金三檔實行差別化租金。承租人是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或年收入不高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50%的個人,按照廉租租金標準執行;承租人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60%的家庭(個人),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的40%執行;承租人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家庭(個人),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的70%執行。
其中市場評估價格由具備資質的評估公司,根據房屋品質,結合同區域、同時間周邊房屋的租金評估所得。
二十、哪些情形承租人可以申請租金減免?
答:(一)承租人有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殘疾軍人、烈士或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的,房屋租金減免100%;
(二)承租人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房屋租金減免80%;(三)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承租人,有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或均在60歲以上的,房屋租金減免50%;
(四)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承租人,有殘疾人的,房屋租金減免20%;
(五)承租人有兩個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人未成年的,房屋租金減免10%;
(六)因養老金上漲使租金繳交檔次上調,房屋租金減免標準為調檔后與調檔前租金標準差額的50%;
同時符合多種減免情形的,按最高減免比例予以執行;若承租人同時符合上述3、4項情形的,按租金減免70%比例執行。
二十一、承租期間,因突發狀況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有無幫扶政策?
答:可在取得民政部門臨時救助后,向住房保障部門申請6個月的租金減免。
二十二、如何申請物業費補貼,標準是多少?
答:(一)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可以申請物業服務費補貼80%。
(二)其余廉租租金標準承租人可以申請物業服務費補貼50%。
補貼后剩余的物業服務費由承租人向物業服務企業繳納。
二十三、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需要繳納租賃保證金嗎?金額是多少?
答:需要。非廉租租金標準承租人應在簽訂租賃合同時繳納1000元保證金,承租人退房時將予以退還。廉租租金標準的承租人可免收保證金,但租賃過程中發生廉租租金標準轉非廉租租金標準情形的,應補交保證金。
二十四、合同期滿后,想繼續承租,該如何申請?
答:承租人應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交復核資料進行資格復核申請。
未提交續租申請的,由區(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按規定通過共享數據對承租人進行信息核查,并將核查結果通過成都市住房保障服務平臺、短信等方式告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收到核查結果后10日內應前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確認核查結果。未確認核查結果的,由區(市)縣住房保障部門出具情況告知書,承租人應在告知書送達后的30日內提交材料復核。逾期未提交的,由區(市)縣住房保障部門終止保障資格。
二十五、新政策出臺后,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租戶,可以繼續承租嗎?租金有無變化?
答:租賃合同有效期內的,可繼續承租;租賃合同期滿需續租的,如按本辦法計算租金較原政策計算租金金額上漲的,給予3年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原政策計算租金標準。
租后管理篇
二十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有什么使用要求?
答:承租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合理使用公共租賃住房,只能將房屋用于自住,不得轉租、閑置、出借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和裝修現狀,若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同時應按時繳納租金及水、電、氣等費用,如不按時繳納并經催繳無效的,按租賃合同約定執行。
二十七、承租人按規定應騰退房屋的,短期內未找到合適的房屋或者居住仍有困難的,如何處理?
答:承租人可向保障部門申請不超過6個月的搬遷期,也可按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保租房等解決住房困難問題,具體可咨詢屬地住房保障部門或街道辦。
二十八、承租人死亡后,共同承租人可以繼續承租該房屋嗎?
答:承租人死亡后,共同承租人可在原租賃合同期限內繼續使用該房屋,合同期滿后,經審核共同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可繼續承租,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騰退。
二十九、承租人有義務配合工作人員的日常巡查和拍照核驗嗎?
答:有。住房保障部門和受托管理單位要定期開展公租房使用監督巡查、房屋安全檢查、舉報線索調查取證、違規行為約談等工作。巡查時,發現房屋安全隱患、違規使用房屋,應及時采取處理措施。
三十、承租人發現屋內或者公區有設備設施損壞,該如何處理?
答:屋內原有的設備設施損壞的,可向受托管理單位報修;公區有設備設施損壞的,可向小區物業部門報修。
違規處置篇
三十一、經住房保障部門或受托管理單位查實,承租人違規使用公租房,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按規定是否需要退回公租房?
答:公租房使用過程中主要的違規行為包括轉租、轉借或者擅自調換的;擅自破壞或者改變房屋結構和規劃用途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居住的;在公租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其它違反公租房使用規定和合同約定行為的。如有以上違規行為,住房保障部門或受托管理單位應要求其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應當退回公租房。
三十二、按照公租房使用規定和合同約定,應當騰退公租房的有哪些情形?
答:(一)合同到期,經審核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二)連續6個月以上無正當理由拖欠租金,經催繳仍不繳納;(三)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婚姻狀況變化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的應當騰退公租房。
三十三、瞞報相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保障資格的、租賃過程中發生違規行為拒不配合整改的,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答: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注銷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資格的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十四、違規占用公共租賃住房未被發現或者拒不整改的,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答:住房保障部門將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平臺實現對承租人住房、死亡情況動態監管,日常加強實地巡查,同時利用智能門禁、舉報電話、網絡平臺等手段查處違規占用行為。發現違規占用的,應當予以清退,拒不退還的,依法提起訴訟、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