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目前已經推行痛經假的城市:

  據海南特區報報道,1993年,海南就曾發文規定女職工根據醫療證明可有一到兩天“痛經假”。

  2009年,湖北發文規定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痛經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經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用人單位可適當給予1至2天的休息。

  2015年,南京市總工會也制定出了《南京市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樣本)》,供各企事業單位參考。其中規定,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可享受經期休假一天,作公假處理,但不得累計使用,單位也不得以經濟補貼的辦法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