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消息(楊洋)1月2日,記者從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法院獲悉,2019年12月31日,該院依法對肖某某、王某、廖某、茍某某、楊某某、李某、楊某、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一案及曾某甲、張某某、曾某乙、楊某某、葉某、陳某、李某某、張某、郭某某等人犯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一案兩起涉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集中公開宣判。

  肖某某、王某、廖某、茍某某、楊某某、李某、楊某、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一案:2014年8月,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注冊成立了巴中市融鑫恒利投資有限公司,肖某某任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統籌公司全部經營活動,王某任監事并負責公司資金進出,肖某某先后雇請被告人廖某、茍某某、李某、楊某某、楊某、張某某等人以公司為依托,自2014年10月開始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同時以利息低、放款快等為誘餌,采取房屋租賃貸、汽車質押貸等方式將吸收的部分存款用于放貸,并通過簽訂虛假房屋租賃合同并公證、虛假房屋返租合同、制造資金走賬流水、收取高額違約金、服務費、評估費、肆意認定違法等“套路貸”方式騙取他人財物;當部分借款人未能按照“約定”還款時,肖某某便指使廖某和有違法犯罪前科的被告人楊某、張某某,采取張貼告示、跟隨、滋擾、斷水斷電、換鎖強占他人住房等“軟暴力”、暴力手段非法討債,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形成了以肖某某為首,廖某、楊某、張某某、王某、茍某某、楊某某、李某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巴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肖某某、王某、廖某、茍某某、楊某某、李某、楊某、張某某屬惡勢力集團犯罪,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予以處罰。依法判處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茍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