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1日,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楊順昌等38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強迫交易罪等一案一審公開宣判。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以來,被告人楊順昌糾集被告人李孝勇、岳永洪、吳志、宋朝鋼、牛小明、藍勇等人,形成了以被告人楊順昌為首,被告人李孝勇、岳永洪等11名積極參加者,其余26名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09年至2017年期間,該組織先后實施了聚眾斗毆、強迫交易、妨害作證、非法采礦、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妨害公務等30余起違法犯罪活動,攫取巨額利益,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在綿陽城區及周邊地區形成了重大惡劣影響,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楊順昌、李孝勇等38名被告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強迫交易罪等,遂依法判決:被告人楊順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李孝勇、岳永洪、吳志、宋朝鋼、牛小明、藍勇等積極參加者,按照其所犯罪行分別被判處19年到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余被告人均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庭審當天,被告人家屬、媒體代表及社會群眾共計200余人旁聽宣判。

  白杰 趙青 李旭 趙銀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