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黃鑫宇)1月3日晚間,四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四川省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按照規定,川籍交易所注冊資本金將不低于2億元,控股股東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不低于3億元。據記者了解,此條對交易所設定及控股股東的“門檻”較9個多月前北京版管理辦法,分別提升了1億元與2億元。同北京一樣,《辦法》要求,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擅自設立交易場所的,將依法依規予以取締。

  《辦法》中所稱“交易場所”,指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根據國務院規定由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名稱中含“交易所”“交易中心”字樣,從事金融資產權益、股權、債權等權益類交易或大宗商品類交易的交易場所,但不包括僅從事車輛、房地產等實物交易的交易場所。此外,省外交易場所在四川省轄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管理,也適用于《辦法》。

  在設立交易場所應當符合的規定中,記者看到,《辦法》要求交易場所注冊資本金不低于2億元,且在開業前實繳到位。交易場所單一大股東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每年凈利潤不低于3000萬元,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不低于3億元,資產負債率不超過行業平均水平。

  記者注意到,對照9個多月前北京地區下發的交易場所管理辦法,《辦法》將交易場所注冊資本提升了1億元;此外,在控股股東方凈資產要求上,四川也是北京版的3倍。

  申請設立交易場所過程中,《辦法》提出,交易場所股東必須保證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或者集合資金入股,不得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等。

  《辦法》明確要求,交易場所股東不得將所持有的交易場所股權進行質押或者設立信托,單一大股東3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交易場所股權。交易場所與其股東應當在資產、財務、場所、業務、人員、機構等方面,嚴格分開,獨立經營,獨立核算。

  對于交易場所及其分支機構在經營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或違反《辦法》行為的,可由四川省地方金融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約談交易場所股東或董監高人員;逾期未改正或整改不到位者,可暫停相關業務、取消違規交易品牌以及將有關股東或董監高人員記錄納入誠信檔案管理等監督措施;情節嚴重者,將依法依規報請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取消交易場所資格;涉嫌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構處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悉《辦法》共分為六章四十條,將自2020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2年。

  不同近期出臺四川版交易所管理辦法,北京已于去年年初對原試行的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2019年3月26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下稱“北京金融監管局”)公示了《北京市交易場所管理辦法》。據北京金融監管局介紹,該管理辦法是對2012年發布的《北京市交易場所管理辦法(試行)》的修訂。

  北京金融監管局提出,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布局、審慎審批”的原則,統籌規劃各類交易場所的數量和區域分布,制定交易場所品種結構規劃和審查標準。同時,審慎批準設立交易場所。

  關于設立與控股股東及實控人的要求,北京版管理辦法中規定:交易場所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交易場所控股股東或實控人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凈資產不低于1億元,且出資結構清晰,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同樣,關于入股資金來源,北京版管理辦法也做出“三不得”的要求。即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不得以代持、理財資金、投資基金或其他金融產品等形式入股。

  北京版管理辦法強調,對于未經批準擅自開展交易場所交易業務的機構,將依法予以取締。

  新京報記者 黃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