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消息(記者 侯沖)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四川省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試行)》),從交易場所的設立、經營、監管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其中明確:交易場所應當建立交易記錄、結算數據等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管理辦法(試行)》首先對交易場所的概念進行了界定:交易場所,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根據國務院規定由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名稱中含“交易所” “交易中心”字樣,從事產權、股權、債權、林權、礦權、知識產權、環境權益、文化藝術品權益及金融資產權益等權益類交易或者大宗商品類交易的交易場所,但不包括僅從事車輛、房地產等實物交易的交易場所。

  交易場所設立有嚴格程序。看名稱,應使用“交易所”或者“交易中心”字樣;看結構,應采取公司制組織形式,同時還需滿足注冊資本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交易場所單一大股東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每年凈利潤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總經理具有3年以上交易場所工作經歷等“硬杠杠”。

  經營管理方面,《管理辦法(試行)》劃出諸多“紅線”,包括:交易場所股東不得將所持有的交易場所股權進行質押或者設立信托;交易場所不得對外提供擔保、股權質押,不得將注冊資本金直接或間接提供給交易場所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關聯方,不得將注冊資本金用于高風險理財項目,不得為交易商提供金融杠桿;除依法提供查詢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投資者資料及其交易信息等。

  交易是交易場所的核心功能。《管理辦法(試行)》提出,交易規則應包括交易品種來源、標準和期限,交易方式和交易流程,費用標準和收取方式,以及禁止類交易行為等內容。

  四川提出,省地方金融主管部門負責對交易場所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具體履行制定監管制度和措施、組織開展檢查監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等職責。

  如果交易場所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怎么辦?《管理辦法(試行)》明確,首先由省地方金融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對交易場所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誡勉談話;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可采取出具警示函、暫停相關業務、不予新設交易品種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取消交易場所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據了解,《管理辦法(試行)》將從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交易場所,應當在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參照本辦法相關要求進行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