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過程中,駕校教練劉甲、魯某某、冒某某、宋某某等人為賺取介紹費,不斷向劉某某介紹自己的學員參加“軟考”,直到2019年2月28日,學員劉某乙在平武交警大隊“軟考”科一時,被民警發(fā)現(xiàn),導致案發(fā)。截止案發(fā),被告人劉某某、李某共計組織他人“軟考”10余次。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某、李某、吳某某等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駕駛證考試中實施組織考試作弊行為,侵害了國家考試制度,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組織考試作弊罪;被告人焦某、魯某某、冒某某等五人身為駕校教練,為他人在組織考試作弊中介紹學員,提供了幫助,依法亦應當以組織考試作弊罪論處。故作出上述判決。

  平武縣法院法官提醒,駕駛證考試是為取得駕照上路開車,未能收獲過硬的技術,而以作弊的方式取得駕照不僅擾亂考場環(huán)境,侵害了考生間公平競爭的權利和國家考試制度,也是對他人生命的褻瀆。法網(wǎng)恢恢疏而不漏,希望人們不要心存僥幸,用自己的辛勤付出取得合格的考試成績才是自己的肯定,和對他人的尊重。

  法律知識《《

  [組織考試作弊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罪名,其規(guī)定:“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