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

  《辦法》提出,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實行預防為主、全程控制、屬地管理、學校落實、社會共治的原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學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學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以及學校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學校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學校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含實際控制人,下同)應當保障學校食品安全投入并對食品安全負責,落實校長負責制,督促校長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學校應當建立由學校負責人、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參與的食品安全民主監督機制。集中用餐的學校應當安排相關負責人陪餐,有條件的學校,可以根據家長申請,有計劃地選擇家長代表陪餐。

  食堂禁止加工四季豆野生蘑菇

  《辦法》明確,學校食堂堅持公益性原則,不得營利。幼兒園和義務教育學校食堂原則上自主經營,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可以采用勞務外包或勞務派遣等用工方式。學校食堂應當做到明廚亮灶,公開食品加工過程。

  學校除嚴禁采購、使用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外,還禁止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禁止采購、使用散裝食用油、散裝食鹽;禁止學校食堂制售冷食類食品(水果除外)、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現榨果蔬汁;禁止學校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鮮黃花菜、發青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

  學校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供餐單位。學校應加強校內小賣部、超市等食品銷售場所的食品安全管理。非寄宿制學校一般不得在校內設置食品銷售場所。學校校門外50米范圍內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

  學校發生與食品安全有關的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學校行業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相關部門應當按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