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監管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學校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學校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情況、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責任約談和整改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學校實施重點監管,并通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行業主管部門。
《辦法》明確了學校食品經營中可能被約談或處罰的情況。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學校食堂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等級評定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明廚亮灶建設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行業主管部門可以對學校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
民辦學校舉辦者未保障學校食品安全投入、落實校長負責制、督促校長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學校未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經抽查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相關職責,未落實信息公開制度、明廚亮灶要求,違反食品采購貯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規定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學校未落實食品安全民主監督機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購餐制度,違規將學校食堂對外承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