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成都1月8日電 (任重)據巴中市生態環境局官微消息,近日,巴中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向社會通報了2019年度第二批生態環境領域十大典型違法案件。
1、宋某華、劉某友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根據通江縣水產局移送案件,通江縣公安局調查查明:2019年6月11日凌晨,宋某華、劉某友在通江縣長坪鄉偏巖子河段非法電捕魚,執法人員當場查獲電捕魚設備一套,電捕撈漁獲物10千克。通江縣長坪鄉偏巖子河段屬于大通江河,該水域為全年禁魚區。宋某華、劉某友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通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于2019年9月25日將該案移送通江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楊某昌濫伐林木案
2019年8月29日,楊某昌在南江縣林業局辦理了《林木采伐許可證》(許可楊某昌采伐柏木41株,商品材蓄積14.30立方米),其后雇傭王某等工人實施林木采伐。經南江縣森林公安局民警現場勘驗發現楊某昌實際采伐柏木原木518件,積材34.594立方米,超伐柏木蓄積20.294立方米。犯罪嫌疑人楊某昌未按照《林木采伐許可證》實施采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涉嫌濫伐林木罪。南江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于2019年12月12日將此案移送南江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巴中市玉府企業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塵降塵措施案
2019年12月4日,城管執法人員巡查發現巴中市玉府企業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在中交王府景29號樓改擴建工程人行道鋪裝作業過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萬元。
4、巴中長鑫物流有限公司遺撒建筑垃圾案
2019年12月4日,城管執法人員巡查發現巴中長鑫物流有限公司在楊家壩環山路建設項目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遺撒建筑垃圾,導致路面污染。其行為違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五條之規定,根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000元。
5、四川葛洲壩巴通萬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方案變更報批手續案
2019年5月22日,根據四川省水利廳移交線索,巴中市水利局檢查發現,巴中至萬源高速公路巴中段施工中存在43處渣場未在《四川省水利廳關于巴中至萬源高速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復函》(川水函〔2013〕1679號)范圍內,也未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方案(棄渣場補充)變更報批手續。上述43處渣場中除12處渣場的變更獲得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門書面同意外,其余31處渣場(占地面積78.48公頃)未獲得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門書面批準。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條和《四川省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之規定,巴中市水利局對其處罰款42萬元。
6、通江縣鑫旺建材廠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案
2019年9月24日上午,通江縣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在通江縣鐵溪鎮桅桿壩村二社現場檢查時發現,通江縣鑫旺建材廠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利用沉淀池外壁上的一個洞口將池內生產廢水排放至建材廠附近的水體,造成水體污染。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及第二款,通江縣環境保護局對該廠產生污染物的生產設施進行了查封,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通江縣環境保護局責令該廠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0萬元。
7、巴中桑德水務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9年1月4日,巴中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巴中市污染源監控中心在線監控超標推送信息對巴中市桑德水務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巴中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在該公司總排污口采集水樣進行監測,監測結果顯示氨氮、總氮2項指標分別超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限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條之規定,巴中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40萬元。
8、平昌縣天池種養殖合作社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案
2019年2月28日,平昌縣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中發現:該合作社正在進行生產,但廢水處理設施(發酵床)未正常使用,養殖廢水直接排入農田 。監測人員對其排污口進行采樣監測,檢測報告顯示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糞大腸菌群數等污染物指標均超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規定,平昌縣環境保護局對其處罰款11萬元,并以涉嫌“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將相關責任人移送平昌縣公安局行政拘留。
9、巴中市恩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的“義陽山路南段城市道路建設”項目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案
2019年3月4日,巴中市恩陽區環境保護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巴中市恩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的“義陽山路南段城市道路建設”項目正在施工作業,該路段路基已平整,總長為3.128公里,檢查時已建設2公里,但未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巴中市恩陽區環境保護分局對其立案查處,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73萬余元。
10、巴州濟民醫院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及驗收制度案
2019年8月15日,巴州區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位于巴州區桂花街巴州濟民醫院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就擅自投入生產或使用。其行為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巴中市巴州區環境保護局責令該醫院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