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宜賓市人民檢察院對一起涉及故意傷害的刑事申訴案件作出維持興文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
2016年7月的某天晚上,萬某某因傾倒棄土在趙某某、李某某夫婦位于興文縣某混凝土攪拌廠附近的土地上致雙方發(fā)生矛盾,萬某某駕駛車輛從路邊沖上花臺撞向趙某某夫婦,又立即倒車,趙某甲(趙某某夫婦之子)見狀沖到駕駛室窗前阻擋萬某某,用嘴咬了萬某某的手臂,并用隨身攜帶的小刀捅刺萬某某的左前臂一刀,后背兩刀,經(jīng)鑒定,萬某某當日被刺傷已構(gòu)成輕傷一級。
興文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萬某某駕駛車輛故意沖撞趙某某夫婦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在其實施故意殺人行為后又倒車的行為,不排除其再次撞人的可能性,趙某甲在萬某某倒車時上前用刀刺傷王某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構(gòu)成犯罪。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趙某甲不起訴。萬某某不服本院不起訴決定,于2019年5月向宜賓市人民檢察院申訴,宜賓市人民檢察院經(jīng)復(fù)查認為:萬某某開車沖撞趙某某、李某某夫婦后倒車,屬于正在實施故意殺人行為的過程之中,被不起訴人趙某甲上前制止而捅刺申訴人萬某某,屬于正當防衛(wèi)。興文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正確,維持興文縣人民檢察院興檢刑不訴[2019]4號不起訴決定。
(原題為:《刺傷殺母行兇者,不構(gòu)成犯罪,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