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陳遠揚 田雪皎
小區公攤產生收益歸開發商所有;無論公攤面積或套內面積是增加或減少,雙方均互不找補差價;開發商逾期交房違約金為萬分之一,而購房者逾期付款違約金為萬分之五。。。。。。
這是四川資陽一樓盤購房合同中規定的部分條款,有業主發現后覺得不合理,遂向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1月19日,資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消息稱,經查,該購房合同確實在“面積差異處理”以及“公攤收益歸屬”等方面存在不合規的情況。目前,開發商已與業主協商一致,雙方達成了新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購房合同內容太多未仔細看,事后發現多條“霸王條款”
2019年7月,汪女士在資陽某樓盤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在與銷售人員談好價格后,當月就簽訂購房合同。但幾個月后,同一樓盤買房的朋友告訴汪女士,購房合同好像“有問題”。
“當時因為合同內容比較多,我根本沒有認真去看。”汪女士說,合同第十二條第一款寫有: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有權在該房屋所在樓宇的屋面、外立面(包括但不限于玻璃幕墻等,下同)和公共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廳堂、電梯轎箱、樓梯間等)等規定、設置廣告位,廣告位和底商廣告位的經營管理由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負責,產生的相關收益歸甲方享有。“這完全就是說小區公攤收益歸開發商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