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杜江茜 柴楓桔

  1月28日,記者從四川省人社廳獲悉,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處理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四川省人社廳就各類勞動關系問題進行了明確和詳細解讀。

  [關于職工勞動關系]

  1、關于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療和被隔離職工勞動關系的處理。

  對此,四川省人社廳表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勞動關系的處理。

  對此,四川省人社廳表示,企業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3、受疫情影響返崗復工困難的職工勞動關系的處理。

  兩種處理方式。

  第一,帶薪年休假。對于因疫情未及時返崗復工的職工,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后,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二,協商待崗。對于因疫情未返崗復工時間較長的職工,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后,安排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關于職工工資]

  4、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療和被隔離職工工資的發放。

  首先,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資。

  第二,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療的企業職工,應當享有醫療期,企業應按醫療期有關規定發放職工在此期間的病假工資。

  5、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企業職工工資的發放。

  對此,四川省人社廳表示,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6、受疫情影響安排年休假和春節假期不能休假職工工資的發放。

  首先,受疫情影響返崗復工困難、安排帶薪年休假的職工,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二,春節法定假期期間(1月24日—26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春節調休假期和國家延長假期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

  7、生活費標準。

  四川省人社廳表示,企業發放的生活費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