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劉春華
2月5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緩解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政策措施》。
2月7日,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省醫保局四部門聯合下發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緩解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政策措施》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四部門通知),從“延、緩、降、保、補”五方面發力,支持企業抗疫穩崗共渡難關,具體有十條措施,現就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一問:
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如何申請延長社會保險申報繳費期?
答:受疫情影響,企業未能按時辦理養老、失業、職工醫療(生育)和工傷保險參保登記、申報繳費等業務的,可通過網廳、手機APP、傳真、電子郵件、微信、電話等途徑向社保(醫保)關系所在的社會保險(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備后,將社會保險申報繳費期延長至疫情解除后的三個月內。
二問:
對受疫情影響,難以在繳費期內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應如何申請緩繳?
答: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難以在繳費期內足額繳納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費的參保企業,可向社保關系所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批準后,予以緩繳,緩繳期限原則上自欠費之月起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參保職工個人權益不受影響。省本級參保企業緩繳事宜向省社會保險局申請,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批準。
三問:
受疫情影響繳費困難的企業在疫情期間的社會保險費最多可推遲多長時間繳費?
答:如果企業既延長申報繳費期又享受緩繳政策,則企業疫情期間應繳納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費最長可延至疫情解除后的第九個月繳納。比如:如果疫情2月份解除,那么企業1至2月份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費經延長申報繳費期和緩繳后最遲可于2020年11月份繳納。職工醫療(生育)保險費最長可延至疫情解除后的第三個月一并繳納,即5月份繳納。這些政策相較以前實施的緩繳政策期限更長、力度更大,相信緩解企業困難也將更有效。
四問:
延長申報繳費期和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是否加收滯納金和利息?
答:延期補辦時,對參保企業不加收滯納金和利息,對參保職工個人不收取利息,不影響參保職工個人權益記錄。緩繳到期后,企業按規定補繳社會保險費時,征收機構不加收滯納金和利息。
五問:
助力企業減負在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方面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2019年我省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由此前的19%制度性降低至了16%,對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明確階段性降低費率政策執行至2020年4月30日。今年,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繼續執行16%的費率;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階段性降低費率政策的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其間,失業保險總費率按1%執行;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18(含)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和可支付月數24(含)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分別以2018年階段性降低費率前的實際執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和50%;按照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政策應當調整上浮的暫不上浮。
六問:
2020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過渡比例是多少?
答:按照川辦發〔2020〕10號文件關于暫緩執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過渡辦法的規定,2020年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仍按2019年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過渡比例即50%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