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杜江茜

  2月15日,記者從四川省醫保局獲悉,為充分發揮中醫藥救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的作用,四川在疫情防控期間,將清肺排毒合劑(新冠1號)等三種藥臨時納入醫保報銷。疫情宣布解除后政策自動作廢。

  日前,四川省藥監局、省中醫藥局聯合印發了川藥監發〔2020〕19、20和21號文件,同意四川部分中醫院配制使用清肺排毒合劑(新冠1號)等醫院制劑治療新冠肺炎。為充分發揮中醫藥救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的作用,新冠肺炎的確診和疑似患者在全省新冠肺炎救治定點醫院使用西南醫科大學附屬中醫醫院配制的清肺排毒合劑(新冠1號,注冊號:川藥制(應急)字Z2020001)、成都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配制的銀翹藿樸退熱合劑(新冠2號,注冊號:川藥制(應急)字Z2020002)、荊防藿樸解毒合劑(新冠3號,注冊號:川藥制(應急)字Z2020003)臨時納入四川醫保基金支付范圍。

  各地醫保部門要加強對上述醫院制劑使用、報銷情況的監測和分析,確保基金運行平穩安全。在臨床使用中,因出現嚴重不良反應等被藥監、中醫藥管理部門停止使用的,醫保即停止報銷。

  此政策在疫情防控期間有效,疫情宣布解除后自動作廢。有關醫院制劑若仍需納入醫保支付,須按照四川省醫院制劑相關支付管理規定,按程序重新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