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四川新聞2月19日電(記者 安源)“被告人黃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19日上午,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黃某某妨害公務罪一案依法公開開庭審理,這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南充市宣判的首例阻礙疫情防控工作的妨害公務罪案件。

  當日,在公開審理現場,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無視國家法律法規,以暴力方式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工作職責,嚴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黃某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法庭對被告人黃某某的犯罪事實進行了法庭調查,公訴機關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出示了相關證據,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當庭進行舉證質證,并就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量刑情節及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法庭辯論。

審判現場。鐘欣 攝審判現場。鐘欣 攝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2月3日上午10時許,順慶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舞鳳中隊副隊長胡某按照上級要求,帶領隊員在轄區北門市場外巡邏并勸說疫情期間未戴口罩的群眾佩戴口罩時,發現被告人黃某某未戴口罩。城管隊員唐某、陳某遂上前勸說其佩戴口罩。在勸阻過程中被告人黃某某拒不聽從勸說,并出手毆打執法隊員,將唐某身上的執法記錄儀打掉,還用手打陳某臉部,甚至掏出身上的剪刀刺向執法隊員,導致唐某的大腿及手臂多處刺傷,后又繼續辱罵執法隊員。經鑒定,唐某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微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