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規定情節嚴重 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辦法》明確,學校食品經營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行業主管部門可以對學校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學校食堂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等級評定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明廚亮灶建設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行業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辦法》明確,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部委規章已有責任追究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部委規章沒有責任追究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一是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職責或履職不力,造成學校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負面影響的,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二是學校不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或執行不力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三是民辦學校舉辦者未保障學校食品安全投入、落實校長負責制、督促校長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四是學校未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經抽查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相關職責,未落實信息公開制度、明廚亮灶要求,違反食品采購貯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規定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五是學校未落實食品安全民主監督機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購餐制度,違規將學校食堂對外承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