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曹菲

  去年11月,張先生跟一家企業簽訂了買賣合同,賣給該企業一批精密儀器,約定今年2月底交貨。受到疫情影響,張先生無法按時復工完成訂單,現在交貨時間到了,他擔心自己要承擔違約責任。對此,四川自貿區法院回應他的咨詢,認為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的構成不可抗力,對于當事人來說,一般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

  四川自貿區法院解釋,2020年2月10日,全國人大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關問題答記者問中,明確答復,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采取了相應的疫情防控措施,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的構成不可抗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二款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目前,張先生仍然無法交貨。對此,法院建議他與買方友好協商解決。若無法協商達成一致,張先生應當參照合同約定以及自身的生產經營安排,確定是否還能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產品,以考慮中止、延期或是解除合同。如果需要中止、延期或解除合同,要以書面通知的形式向對方行使權利,以便保留證據。

  如果最終買賣合同遲延履行或者履行不能,應準確界定違約行為是否系疫情防控所致。因有關部門采取防控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因疫情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發的糾紛,可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法院提醒,疫情期間,為盡可能減少企業損失,買賣雙方須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雙方應查閱合同條款是否對不可抗力及法律后果、責任分擔等作出約定,有約定的按約定履行,沒有約定的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根據法律規定綜合評估,提出解除合同或情勢變更下變更合同內容的的解決方案;其次,將不能履行的具體情況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向對方提供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合同履行困難的證明。

  如果賣方因拒不履行合同起訴張先生,他可以收集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造成合同履行困難的證據,如有關部門關于延長春節假期和遲延復工、暫停營業等通知、公告、文件等;雙方溝通協商的證據,如往來函件、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尤其是雙方重新協商的相關內容和書面材料;對于一些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公證機構申請證據保全,而對于一些不易固定、容易流失的關鍵證據,可以通過公證方式予以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