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了初步證據后,吳宣肇法官主動聯系了周某,為她提供了心理疏導、引導其釋放壓力,緩解恐懼、焦慮的情緒,并現場指導周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提交了相關手續。

  經審查,青神縣法院認為周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遂于次日上午迅速向楊某發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同時向轄區派出所、村委會發出了協助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通知書。

  這份人身安全保護令明確寫明:禁止被申請人楊某對申請人周某實施毆打、威脅、騷擾;責令楊某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遷出周某居住的青神縣某鎮某村的家;如被申請人楊某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訓誡、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受到法律保護的楊某連聲對吳宣肇表示感謝。

  青神縣法院相關人士表示,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法院將一如既往加強家事案件審判力度,本著司法為民便民的宗旨,積極采取網絡電子辦公等形式,為家暴受害者權益的維護開通“綠色通道”,切實保護弱勢群體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