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旅行社已支付費用 境外航空公司和地接社不予退款

  最近,成都中國青年旅行社相關負責人向記者回應,1月25日,該旅客提出取消出行,不管是作為機構還是個人都很理解旅客的決定。按照相關規定,該批旅行團于1月26日從成都前往阿聯酋,是在要求的時間范圍內,“旅行社方面正常履行了合同,我們也告知過客人,取消出行會涉及一些實際的損失?!?/p>

  該負責人表示,旅游合同簽訂后,旅游社已經支付交通、住宿費等多項費用,并且是涉及阿聯酋的航空公司,以及當地的酒店、導游等地接社的費用,金額確實很大。

 ↑旅行社支付的黃文健一家的地接社費用明細。 ↑旅行社支付的黃文健一家的地接社費用明細。

  在樂山當地旅游部門協調之后,旅行社決定,盡管是游客單方面取消行程,但出于疫情期間理解客人的顧慮,旅行社按照不可抗力因素來處理,人工費用和當地的車費以及導游的工資分攤共計1344元,都由旅行社承擔,并將其退給客人,但機票和酒店費用確實已經支付,無法退回,“我們也跟酒店和航空公司做了最大的爭取,但最終還是無法挽回。在這中間,旅行社沒有扣留旅客任何費用?!?/p>

  旅行社方面表示,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旅客可以采取司法途徑來解決這一問題。

  游客自行選擇取消 應照合同條款進行協商

  對此,記者咨詢了四川凡高律師事務所林小明律師,對方表示,因為這個團并沒有取消,也就意味著合同是正常履行了的,只是游客單方面選擇取消出行,所以不能歸于因疫情引起的不可抗力,因此要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的條款來處理。

  記者根據雙方的合同看到,在“必要的費用扣除”一項中提到,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根據臨近出行的天數按比例扣除費用,其中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解除合同,按旅游費用總額的60%扣除,也就意味著,黃文健在1月25日提出取消出行,按照合同,旅行社只能扣除19500元的60%,應當退回19500元的40%,即7800元。

  不過合同中還規定,如按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于實際發生的費用,旅游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旅客簽訂的合同中,對旅客解除合同費用扣除的商定。 ↑旅客簽訂的合同中,對旅客解除合同費用扣除的商定。

  據成都中國青年旅行社樂山分部一位負責人介紹,黃文健一家人實際支付的費用已經超過了團費,按照合同約定,本來不予退款,但考慮到客人擔心疫情,因此退還了客人1344元。

  該負責人向記者提供了一份黃文健一家人的機票及地接社費用支付明細,經記者證實,3個人的機票共計12000余元已在1月19日出票,另外的9000多元地接社費用也已經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