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文健機票行程單。
成都中國青年旅行社方面解釋說,黃文健原本報的是1月28日的團,但由于28日的團沒有成形,在他們一家同意之后,把他們調到了26日的品質更高、價格更貴的一個團,“由于是我們的責任,沒有讓客人補差價,因此才出現了實際支付的費用已經超過黃文健一家實際交的團費的情況?!?/p>
律師觀點>>>
旅游者可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 但旅行社并不一定全額退款
受疫情影響,國內旅游行業遭受重創,各大旅行社暫停經營。記者發現,在新浪旗下的消費者服務平臺“黑貓投訴”上,近一個月以來出現了大量關于旅行社取消發團之后不予退費的投訴信息。對此,記者就部分問題咨詢了法律人士。
由于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下發通知,要求“即日起,全國旅行社及在線旅游企業暫停經營團隊旅游及‘機票+酒店’旅游產品;已出行的旅游團隊,可按合同約定繼續完成行程”。同時,27日之后包括出境團隊在內的所有團隊游業務和機加酒服務將全部暫停。
四川凡高律師事務所林小明律師表示,這種明確的限制、禁止旅游活動開展的限制措施,已影響了旅游服務合同的履行。因此,基于疫情不可抗力的性質,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7條和《旅游法》第67條第1項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疫情原因對旅游行程產生影響導致旅游者無法出游的,旅游者可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或者與旅游經營者協商變更合同。
旅游者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但旅行社認為他們也有損失,不同意全額退款,這么做是否合理?四川法典律師事務所李英俊律師稱,因本次疫情屬不可抗力,旅行者和旅游經營者對此均無法預見、無法避免和克服,合同解除雙方均無過錯,而且都有損失,對于發生的費用和損失應當依據公平原則進行判斷。
根據《旅游法》第67條第2項的規定,旅游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所謂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就是旅游合同簽訂后,旅游經營者已經支付的住宿費、交通費、門票費等多項費用,但旅游經營者對于不可退還的費用,應當向旅游者進行說明并且負有證明責任?!?/p>
因此,旅游者在因疫情原因無法出游而解除旅游合同后,可以要求旅游經營者退還相應費用,但并不一定是全額退款。
紅星新聞記者 逯望一 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