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點
[禁采期的挖采販賣記錄]
2017年12月13日,瀘州分局民警對錨泊于轄區水域“鑫某某”輪進行例行治安檢查時,發現船長李某及記賬員李某勇房間內有挖采、販賣長江砂石賬本及部分殘缺不全的發貨單及收款收據等記錄單據。
細心的民警在記錄單上發現,上面填寫的日期都是近幾日的記錄,而此時整個四川長江段均處于全面禁采期。他們的砂石從哪里挖采并販賣呢?民警現場詢問了該船管理人員。
面對民警詢問的目光,船長李某的眼神左右閃避,聲稱他們是受承包方曾某聘用,實施的一項政府取水工程建設。需要在長江里使用大型挖石船進行工程開挖,所挖采砂石都是集中堆放,不存在違規對外銷售情況。隨后還拿出了一份由海事部門簽發的《水上水下活動許可證》復印件。
民警結合在其船上房間里發現的銷售記錄本,初步判斷此事可能有“貓膩”,疑似存在非法采礦行為。于是當即向“鑫某某”輪下達了責令停止生產,配合公安機關調查的通知書,并將該情況向分局刑偵部門做了匯報。
突破
[唯一缺失的一項審批手續]
接報后,瀘州分局領導高度重視,立即指示刑偵部門成立專案組,緊緊圍繞該工程項目,調取地方發改部門批復、黨政辦會議紀要、屬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關于“鑫某某”輪挖石船在長江某地水域作業的情況說明》、航道部門審查意見函、海事部門水上水下活動許可證、某源水務公司取水工程情況說明、工程施工方的某某公司施工(棄土處置)方案等材料,證實了該工程確為地方政府和水務公司共同組織實施的合法取水工程項目。
但引起辦案民警注意的是,在大量證明材料中,唯獨缺失水行政主管部門相關審批手續。
從海事部門簽發的水上水下施工證的日期來看,曾某等人在2017年12月1日以前未取得施工許可,如果構成非法采礦罪,那2017年12月1日以后曾某指使“鑫某某”輪進行挖砂采石施工是經過海事部門同意,其將挖采起來的砂石用于販賣,是否只違反行政管理法規?未經批準,擅自處置棄土(長江砂石),屬職務侵占還是非法采礦犯罪?這些疑問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及《關于長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權限的通知》等法律法規中均無明確規定與說明。
專案民警結合前期調查,認真研究《關于授權長江水利委員會取水許可管理權限的通知》《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同時積極走訪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就有關條款、規定的實際操作進行業務咨詢,明確了案件的核心、關鍵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