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采砂船
經過認真分析和科學研判,專案民警一致認為:“涉水工程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并獲得準建批文。施工期間,只能按施工方案進行技術性挖采,施工中產生的棄土(砂石)必須用于工程回填,不得擅自利用。如須將工程中的棄土(砂石)作為砂石資源利用或出售的都必須補辦采砂許可證”。
本案中涉事公司、船主等人,在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簽批的采砂許可手續情況下,擅自將挖采的砂石連同施工中超范圍挖采的砂石,作為砂石資源直接出售謀取利益,已觸及非法采礦罪構成要件,故曾某等人的行為涉嫌非法采礦罪。
訊問
[有著極強反偵察經驗的嫌疑人]
由于主要犯罪嫌疑人曾某、徐某文等均系前科人員,具有極強反偵查經驗,相互間事前就如何應對公安機關,訂立了攻守同盟;砂石交易款大部分按照曾某的指示直接轉到其臨聘財務人員或朋友的私人卡上,供自己揮霍;不斷更換在該船上的打工人員;事后主導李某、徐某文、徐某貴等人串供等等。故在對嫌疑人的審訊中,主犯曾某不斷以工程真實存在且經過政府同意的取水工程為由進行狡辯,抗拒訊問。
同時,曾某堅稱以不清楚涉水工程砂石不能買賣的規定,甚至叫囂“我有幾千萬的工程在干,你們耽誤了我的時間”“我什么都不知道,你們有證據直接判我就是”等,企圖逃避法律打擊,使偵查工作曾一度陷入僵局。
↑警方查獲的涉案單據
“全方位收集證據,徹底將此案查深查實,絕不姑息?!睘o州分局局長劉開林向專案民警下達命令。專案民警迅速調整偵查思路,對每一名涉案人員在本案中的行為、地位、所起作用進行全面梳理,完善優化審訊方案,同時根據工程施工方案、施工圖認真測算工程所需開挖方量。
在偵辦中遇到疑難時,劉開林帶領專案民警積極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案件,并多次同檢察機關進行會商。通過全面收集、固定作案人員事前共謀、協調轉運、買賣砂石以及事后串供的犯罪事實,形成了完整證據鏈。最終,在強大證據面前,犯罪嫌疑人(主犯曾某外)心理防線被擊破,如實交代違法犯罪過程,并交出了藏匿的相關書證、視聽資料等。
查實
[非法挖采砂石46050噸 獲利上百萬]
經查證,犯罪嫌疑人曾某、李某、徐某文、徐某貴等人結伙,在明知長江四川段全線禁采情況下,于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1月17日期間,借口實施取水工程建設為名,以非法牟利為目的,租賃挖石船,罔顧水務、海事及取水工程發包方關于砂石只能回填、嚴禁銷售的規定,組織人員在宜賓市南溪區某長江水域非法挖采長江砂石并轉運出售獲利,共計非法挖采長江砂石共計46050噸, 出售獲利共1324860元,造成國家礦產資源及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的犯罪事實。
↑警方查獲的涉案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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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曾某以每月22500元的費用將“鑫某某”輪的砂石挖采作業全部承包與船長(管事)李某,并事前與徐某文商定(徐某文將準備從曾某挖采現場購買砂石并轉售的情況告知了徐某貴,并得到了徐某貴在經濟及人力上的積極支持與配合)將“鑫某某 ”輪所挖采砂石以18元、20元每噸不等的價格直接出售給徐某文、徐某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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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文、徐某貴二人在明知曾某沒有辦理采礦手續,且長江上游全線禁采的情況下,為獲取非法利益,專門租用了“江某某”及“江金某某”等兩艘運砂輪前去購買裝運砂石,并將非法購得的砂石以30元每噸的價格“倒手”賺取差價。截至2018年1月17日,曾某安排李某組織“鑫某某”輪從挖采現場直接出售給徐某文、徐某貴26載共計4.093 萬噸砂石,涉案金額達12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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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挖采期間,曾某還將非法所得砂石以18元每噸的價格出售給“文富某某”輪船主2220噸,獲利39960 元,而船長李某在明知曾某無采礦手續的情況下,為獲得曾某拖欠的工資,不僅積極參與非法挖采,還在曾某授意下主動聯系買家以21元每噸的價格出售砂石共計2900噸,獲利60900元。
至此,在長江干線首例披著合法外衣,瘋狂實施盜采長江砂石并集采、運、銷“一條龍”的犯罪團伙得以成功摧毀。
方建平 高振剛 紅星新聞記者 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