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振剛 郭慧琳 四川在線記者 魏馮

  3月10日,記者從長江航運公安局瀘州分局(簡稱“長航瀘州分局”)了解到,該局偵辦的長江干線首例披著“合法外衣”盜采長江砂石的非法采礦案件判了,4名被告均獲刑。

  據長江航運公安局瀘州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4名犯罪嫌疑人在宜賓市南溪區某長江水域涉水工程建設中,逃避施工監管、違反砂石處置規定,超范圍挖采砂石,同時將工程中挖采的砂石直接出售以謀取高額利潤,共計非法挖采長江砂石共計4.6萬噸, 出售獲利共132.48萬元。這也是長江干線首例由地方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非法采砂案件。

  貓膩

  例行檢查發現“奇怪”的記錄單據,疑似禁采期挖采、販賣長江砂石

  這起案件,得從兩年前說起。

  2017年12月13日,瀘州分局民警對錨泊于轄區水域“鑫某某”輪進行例行治安檢查時,發現該輪船長李某及記賬員李某勇房間內有挖采、販賣長江砂石賬本及部分殘缺不全的發貨單及收款收據等記錄單據。

  民警在記錄單上,發現上面填寫的日期都是近幾日的記錄。然而當時整個四川長江段均處于全面禁采期,砂石是從哪里挖采并販賣的?這些問題,都讓民警心生疑惑。

警方查獲的涉案單據、記錄。長江航運公安局瀘州分局供圖警方查獲的涉案單據、記錄。長江航運公安局瀘州分局供圖
警方查獲的涉案單據、記錄。長江航運公安局瀘州分局供圖警方查獲的涉案單據、記錄。長江航運公安局瀘州分局供圖

  當民警現場詢問該船管理人員時,船長李某眼神左右閃避,稱他們是受承包方曾某聘用,實施一項政府取水工程建設,需要在長江里使用大型挖石船進行工程開挖,所挖采起來的砂石都是集中堆放,不存在違規對外銷售情況,隨后還拿出了一份由海事部門簽發的《水上水下活動許可證》復印件。

  民警結合在其船上房間里發現的銷售記錄本,初步判斷此事可能有“貓膩”,疑似存在非法采礦行為,當即向“鑫某某”輪下達了責令停止生產,配合公安機關調查通知書,并同時將該情況向分局刑偵部門做了匯報。

  追蹤

  大量證明材料獨缺涉及水域管理相關單位審批手續 主犯利用反偵查經驗規避法律打擊

  接報后,瀘州分局指示刑偵部門抽調精干警成立專案組,圍繞該工程項目,調取地方發改部門批復、航道部門審查意見函、海事部門水上水下活動許可證等材料,證實該工程的確為地方政府和水務公司共同組織實施的合法取水工程項目。

  引起辦案民警注意的是,在大量證明材料中唯獨缺失涉及水域管理相關單位的相關審批手續。

  涉水工程專業知識面廣,情況較為復雜,僅有政府批文等材料,缺失涉及水域管理相關單位的審批及采砂許可手續,是否可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或是“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情形”?將工程建設中挖采起來的砂石直接用于販賣,所得款項歸個人所得,屬行政違法還是刑事犯罪?

  帶著系列疑惑,專案民警查閱相關法律后認為:“涉水工程必須經涉及水域管理相關單位的審批同意,并獲得準建批文。施工期間,只能按施工方案進行技術性挖采,施工中產生的棄土(砂石)必須用于工程回填,不得擅自利用。如須將工程中的棄土(砂石)作為砂石資源利用或出售的都必須補辦采砂許可證”。

  然而,該案件中,涉事公司、船主等人,在未取涉及水域管理相關單位簽批的采砂許可手續情況下,擅自將挖采的砂石,連同施工中超范圍挖采的砂石作為砂石資源直接出售謀取利益,已觸及非法采礦罪構成要件,初步判斷曾某等人的行為涉嫌非法采礦罪。

  由于主犯曾某、徐某文等均有前科,反偵查經驗較豐富,相互間事前就如何應對公安機關,訂立“攻守同盟”。比如砂石交易款大部分按照曾某的指示直接轉到其臨聘財務人員或朋友的私人卡上,供自己揮霍;同時主犯也在不斷更換在該船上的打工人員;事后主導李某、徐某文、徐某貴等人串供等。

  在審訊中,主犯曾某不斷聲明,工程真實存在,且是經過政府同意的取水工程,抗拒訊問,同時還以不清楚涉水工程砂石不能買賣的規定為由,對所知事實采取回避態度,企圖逃避法律打擊,偵查工作曾一度陷入僵局。

  真相

  犯罪嫌疑人非法挖采長江砂石4.6萬噸、獲利超132萬元 ,4被告均獲刑

  盡管主犯不肯“開口”,專案組也并沒有氣餒,繼續完善優化審訊方案,根據工程施工方案、施工圖認真測算工程所需開挖方量,全面收集、固定作案人員事前共謀、協調轉運、買賣砂石以及事后串供的犯罪事實,形成完整證據鏈。

涉案船只。長江航運公安局瀘州分局供圖涉案船只。長江航運公安局瀘州分局供圖

  最終,除犯罪嫌疑人曾某外,李某、徐某文、徐某貴3名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線在證據面前被各個擊破,如實交代違法犯罪過程,并交出相關資料等。

  經查證,犯罪嫌疑人曾某、李某、徐某文、徐某貴等人結伙,在明知長江四川段全線禁采情況下,于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1 月17日期間,借口實施取水工程建設為名,以非法牟利為目的,租賃挖石船,組織人員在宜賓市南溪區某長江水域非法挖采長江砂石并轉運出售獲利,共計非法挖采長江砂石共計4.6萬噸,出售獲利共132.48萬元,造成國家礦產資源及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的犯罪事實。

  該案中,犯罪嫌疑人曾某以每月2.25萬元費用將“鑫某某 ”輪的砂石挖采作業全部承包與船長(管事)李某,并事前與徐某文商定將“鑫某某 ”輪所挖采砂石以每噸18元、20元不等的價格直接出售給徐某文、徐某貴。

  談妥后,徐某文、徐某貴二人在明知曾某沒有辦理采礦手續,且長江上游全線禁采的情況下,專門租用“江某某”及“江金某某”等兩艘運砂輪前去購買裝運砂石,并將非法購得的砂石以每噸30元的價格“倒手”賺取差價。

  截至2018年1月17日,曾某安排李某組織“鑫某某”輪從挖采現場直接出售給徐某文、徐某貴26載共計4。 09萬噸砂石,涉案金額達122。 4 萬元。非法挖采期間,曾某還將非法所得砂石以每噸18元價格出售給“文富某某”輪船主2220噸,獲利3.99萬元;船長李某則在明知曾某無采礦手續的情況下,為獲得曾某拖欠的工資,不僅積極參與非法挖采,還在曾某授意下主動聯系買家以每噸21元的價格出售砂石,共計2900噸,獲利6.09萬元。

  去年,宜賓市南溪區人民檢察院對此案提起訴訟。2020年2月26日上午,在宜賓市南溪區人民法院,隨著主審法官手中法槌落下,曾某犯罪團伙得以公正判決。

  “被告曾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6萬元,追繳違法所得85.02萬元;被告李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被告徐某貴,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被告徐某文,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4萬元;追繳徐某文、徐某貴共同違法所得41萬元。”法官話音落地,長江干線首例披著“合法外衣”,瘋狂實施盜采長江砂石并集采、運、銷“一條龍”的犯罪團伙得以成功摧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