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劉春華
3月13日,四川省人社廳公布了《四川省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辦法》,對我省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保費)單位繳費部分相關事項進行進一步明確。
一、減免社會保險費
1、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各類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執行。
2、2020年2月至4月,減半征收全省各類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3、2020年2月1日起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其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按計劃施工期分月平攤,施工總承包單位為大型企業的,在2月至4月應繳納的部分減半征收;施工總承包單位為中小微企業的,在2月至6月應繳納的部分免于征收。計劃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據備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4、減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或人員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5、其他特殊類型的單位,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財政廳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受疫情影響程度和基金承受能力的實際情況確定減免政策。
二、緩繳社會保險費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可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省稅務局、省醫療保障局《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緩解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政策措施>有關問題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20〕22號,以下簡稱川人社辦發〔2020〕22號)相關規定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為2020年內,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同時緩繳代扣代繳個人繳費部分的,對緩繳的個人賬戶部分不計息。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和利息。緩繳到期后,參保單位應嚴格按規定及時補繳所緩繳的社會保險費。
三、參保企業劃型
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等有關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財政廳、省統計局、省稅務局、經濟和信息化廳等部門,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參保企業進行劃型,通過共享比對2019年底的數據,確定全省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大型企業名單,其他參保單位為中小微企業。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劃型結論作為該企業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劃型結論。參保企業對劃型結論有異議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相關部門核實。企業類型一旦劃定,政策執行期間原則上不作變動。
全省大型企業名單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統計局、經濟和信息化廳統一下發各地貫徹執行。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在業務信息系統中增加大型企業類型標識,方便企業準確辦理申報。政策執行期間,各地要嚴格按照規定做好新參保企業劃型工作,確保其按規定享受相關減免政策。
四、具體經辦操作
1、減免政策執行期為費款所屬期,參保單位補繳階段性減免政策實施前的欠費,以及預繳階段性減免政策終止后的費款,均不屬于減免范圍。
2、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要根據參保單位類型核定其費款所屬期的單位繳費金額和個人繳費金額,減免金額不予征收。各參保單位應據實申報費款所屬期的繳費人數、繳費基數,并履行社會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代扣代繳義務。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工作。
3、已征收2020年2月社會保險費的,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要重新核定參保單位應繳金額,準確確定減免金額,尊重參保單位的意愿和選擇,優先選擇直接退費,也可沖抵以后月份的繳費。選擇直接退費的,參保單位不需提交申請及報送相關資料。
4、減免政策執行期間,仍按照現行規定做好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在緩繳期間,職工申領養老、失業保險待遇的,單位及職工個人應先補齊緩繳的社會保險費,補齊后不影響職工相關待遇。
5、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繼續按川人社辦發〔2020〕22號文件規定執行。其中,原已納入工傷保險降費范圍的市(州)要繼續實施;原未納入但截止2020年4月底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達到階段性降費條件的市(州)要按規定下調費率。實施階段性減免、緩繳工傷保險費政策,不影響參保職工享受工傷保險相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