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消息(陳小容 記者 魏馮)3月13日,記者從瀘州市合江法院獲悉,合江法院于11日公開審理一起非法持槍獵殺野豬的案件。某環保組織的志愿者用撿來的槍支對野豬發起了進攻,結果豬沒抓到,人被判刑了。
瀘州人許某系某環保組織志愿者,義務對長江河段進行巡查,制止電捕魚以及保護長江鱘等。
2019年4月某日晚,許某在巡查過程中,撿到一支獵槍及幾枚獵槍彈,但許某未將槍支上交公安部門,反而私自予以藏匿。
2019年9月,許某與瀘州人呂某等人相約,持槍來到合江縣堯壩鎮仙頂村,欲獵捕野豬食用,但在圍捕野豬時,被附近群眾舉報,后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
合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許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具備法定殺傷力的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鑒于其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法院依法對其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被告人呂某因共同參與作案,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此案中,許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系具有極大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且其持槍進行非法狩獵,雖未獵殺到野生動物,但其目的已明顯違背作為環保志愿者的初衷和使命,理應受到法律的懲罰。
最后,許某也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本來是帶頭保護環境的人,結果卻因為貪吃去破壞環境,我認錯、認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