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首例組織考試作弊案,近日由瀘州市納溪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熊某等6名被告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多次組織考生作弊,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被依法判處3年6個月至3年3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組織考試作弊罪系《刑法修正案(九)》新設罪名,即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近些年的考試作弊行為大多呈現為“多人對多人”的作案方式。作弊行為一般通過傳出試題和傳入答案兩個主要過程實現,整個作案流程組織嚴密、分工明確、多人配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間,熊某通過網絡、教練、親朋介紹等方式,散布機動車駕駛證理論考試(機動車駕駛證考試科目一、科目四)包過的信息,組織學員參與考試作弊,并收取學員費用從中牟利。案發期間,熊某共組織了26名學員考試作弊,獲利2萬余元。熊某與被告人錢某共謀,由錢某提供電子作弊設備5套,傳授穿戴設備方法,并由錢某聯系被告人劉某和張某通過輸入設備代碼、登錄遠程作弊軟件幫助作弊考生作弊,其間劉某、張某分別向瀘州作弊考生發送考試答案13次、29次。熊某還拉攏在瀘州市某考場工作的鮑某,由鮑某向熊某提供內部檢查、巡考信息。熊某還安排王某接送部分作弊學員并幫助部分作弊學員穿戴作弊設備和培訓。學員在考試作弊時,被巡考人員當場查獲考試作弊工具3套,經鑒定為竊聽專用器材。除在該市進行駕考理論考試作弊外,被告人劉某還伙同他人在成都市某考場實施了考試作弊。

  鄭余靜 袁露倢